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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探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4: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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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乱和危险,恢复国家的宪法秩序。此时,对于严重违反军事管制,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均可按战时军事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以维护军事管制的强制性、权威性。 2、战时军事法的性质 战时军事法是基于战时而产生的。没有战时的出现,战时军事法也就无存在的不要。战时军事法是对付战时的,也就是说,战时军事法是在迫在眉睫、具有一定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因战时而造成的损失,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对付战时的应急措施。战时军事法由一系列对抗应急措施组成,如总动员、局部动员、戒严、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的性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宣布战时的原因。战时的宣布大体基于两种原因:一类是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包括来自外部敌人的入侵、严重的内乱和扰乱社会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骚乱;另一类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在有些国家,还可以因经济危机和国家政党管理活动陷于瘫痪而宣布战时。一般来说,引起战时的原因不同,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也有所区别。通常对因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战时,采用戒严、军事管制、中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措施来对抗。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战时,采取同犯罪行为相类似的对抗措施。对于因战争和国家因遭受入侵而引起的战时,立法上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全国总动员或部分地区的动员、军事管制、戒严,在事态之前宣布战时和无限期延长战时直至战争结束。如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笔者以为,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战时出现后,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抗措施,以期迅速消除危险。所谓及时,也就是说,当战时一出现或者有明白无误的迹象表明危险即将发生,就应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危险事态消灭在萌芽之中或尽可能消除战时危险局势。所谓有效,是指战时军事法措施必须能够消除危险事态,所以,战时军事法措施应该对症下药,尽量减少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尤其内乱、战争引起的战时,因为这种事态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所以,为了迅速消除危险事态,就必须采取动用武装力量和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主的一些战时军事法措施;而对于由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则应该采取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权利为主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反对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基本生活物资等。 二是战时危险度。战时的危险度也是决定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战时危险度越大,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手段就越严厉;战时危险度越小,就可采取一般战时军事法措施加以处置。一般而言,战时危险度同战时的起因也是密切相关的,因外敌入侵和集体大规模犯罪行为造成的战时,其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威胁的危险度就大;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险度较小。当然,这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战时危险度其大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起因往往对社会秩序某一方面威胁大,而对另一方面威胁就小。但是,当引起的战时危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会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带来极大的损失。 从立法和实施战时的实践来看,对于危险比较大的战时,一般都采取战争动员、戒严、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措施。这些战时军事法措施的严厉性比一般战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要强。 三是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采取者。一旦发生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往往有权采取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有许多行为者,而且这些行为者由于其权限不同,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方式、影响力就不一样。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规定,军事机关战时措施的法律效力最强。换句话说,当战时危险局势极其严重,依靠正常的国家机器已不能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消除战时,而需要军事力量介入时,那么,军事权在战时期间具有排它力,这种排它力具有以下几重含义:军事权优先,或者以军事对抗措施为主来消除危险事态;军事对抗措施可否定普通对抗措施;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受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战时消失后,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应该与其同时取消。 四、战时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在适用条件上,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平时军事法只适用于军人案件。但战时军事法既可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非军职人员。 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这是战时军事法成立的最初依据。在正常状态下不能适用该法律而只能适用普通法律。这里的“战争”仅指外部战争,指国家与他国交战的状态,不包括内部战争,内部战争一般指内乱或武装叛乱。战争状态下,军事目的及全方位的军事支援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重心。尤其是在外敌的大举入侵,国家和军队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正常的宪政秩序遭到破坏时候,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硬措施保证战时利益,争取战争胜利。战时军事法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强硬措施的实施。 “战时状态”是适用战时军事法的依据。处于“战时状态”下,普通法律自动失效,战时军事法自动生效。这就要求“战争状态”必须经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和宣布。未经这种确认和宣布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状态” 为由随意中止普通法律而启用特别法律。由于战争的性质、交战地点、战争的规模等不同,国家确认和宣布战时状态的方式和范围也有所区别。如果外敌入侵,在本国交战,国家通常会向军队发布作战命令,并向全国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宣布“战争状态”、“戒严”、“军事管制”、“宵禁”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遇有外来侵略时,国家得宣布战时状态或戒严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战争状态”及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即战时军事法适用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如果出兵在国外进行战斗,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抗美援朝等,国家一般只向军队发布战斗命令,而不对国内宣布“战时状态”、实施戒严或军事管制等非常措施。在此情况下,尽管国家可能会向全国发布动员令,号召人民以人力和物力支援前线,但这不是“战时状态”的宣布,因“战争状态”而启用的战时法律对国内不产生地域效力。 战时军事法也适用于因其他紧急状态而实行戒严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其他紧急状态”主要指由内乱、有明显的战争或内乱的危险、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大自然灾害、治安状况恶化等非常情况。内乱即一国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族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而发生的武装叛乱、暴动、政治骚乱、种族屠杀、民族分裂等严重分裂国家、危害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大规模的破坏事件。这些紧急状态也会同战争一样引起一个国家的机构瘫痪、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危险等,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遇有上述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由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序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有区别,主要有戒严、军事管制、宵禁、紧急动员、终止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等。并非在“其他紧急状态”下都适用战时法律,而只是在因为这些紧急状态而实行戒严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才使用。戒严和军事管制是最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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