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军职罪和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适用死刑,而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的死刑可以废除;(2)严格而合理地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中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侯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怀孕的妇女”前加上了“审判的时候”这一限制,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对此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加以明确;(3)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中国刑法应当加大对死刑减刑的力度,除实行死缓制度外,还应规定对死刑可直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充分体现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4)增设死刑的赦免制度,这不仅能体现中国的“慎刑”政策,而且还能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二)完善中国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凡是中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国际罪行,在中国刑法中尚无相关条款的,均应该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补为新罪并纳入刑法典,或者以特别刑法的方式增设为新罪并在刑法典修订时纳入刑法典分则的有关章节之中。这样便可建立一个完整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法律体系。只有将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作为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的渊源,并在国内刑法典中予以体现,才能有效地打击国际犯罪。关于完善中国刑法典分则中的国际犯罪规范,我认为,中国刑法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增设酷刑罪、增设灭绝种族罪、增设种族隔离罪、增设种族歧视罪、增设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国际罪行。 总之,加强国际国内立法打击国际犯罪已经刻不容缓,鉴于国际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方面,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坚持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在制定国内法律时既要遵循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现实情况。只有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外国的立法经验与中国的客观现实及其发展进步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制定出能满足惩治国际犯罪现实需要的较为科学完善的中国国内立法,以有效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 黄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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