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故意推卸责任。退而言之,即便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首先是日本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的规定,日本政府有义务对过去所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深刻反省。笔者认为,“反省”不仅仅是过程,更应该有结果。所谓的结果就是指日本政府必须以真诚的态度认识到:这场战争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莫大损害,日本政府对此应该公开地向中国政府和人民谢罪,并对中国受害者个人进行合理赔偿。事实上仍持有军国主义情绪的日本政府至今没有向中国政府和人民谢罪,更未对中国受害人民作出赔偿。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情势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理由终止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既然日本政府违反约定不履行“反省”之义务,则中国政府方面也有权拒绝履行“放弃战争赔偿请求”的承诺。这是国际法公认的“对抗措施”判决要旨书还暗示,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是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这更是本末倒置,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胡言。日本政府向中国人民正式的公开的谢罪并对中国受害个人给予赔偿才是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按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惯例,只有战败的侵略国家向受害的战胜国家承担战争赔偿、道歉等义务,却从未有反其道而要求受害国或战胜国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的。 总之,从国际法来看,日本法院驳回中国受害者个人提出的战争损害求偿权是完全错误的。从中日两国发展的关系上来说,日本政府和有关方面只有向中国作公开、真诚的谢罪,公平合理地向中国战争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才是明智之举,才能使中日两国关系走向健康、正常、友好的发展方向。 注 释 ①②均见于《判决书的要旨书》。 ③见于《浙江省崇山村侵华日军细菌战争罪行史实》。 赵金凤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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