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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24   点击数:[]    

且突显了新概念的转化,例如:跨国公司、卡特尔等,大都认为应该界定为主体。

    三、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操作采集

    科技的超速发展,推动案例教学法。多媒体网络教学法,已经进入社会科学的各领域。我们法学工作者称之为泛化,它的神通被哈佛商学院发挥得淋漓尽致。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哈佛的代名词,这是它的首创。一项案例通常是对一个实际管理决策情形的真实描述,篇幅一般在1030页左右,目的是用于阐述商业原则和总结经验教训。尽管一些有名的商学院认为,像成本会计、应用统计和基础金融这样的课程仅仅依靠研究一些案例是不够的,但是哈佛仍然坚持己见,相信这是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佳途径。在哈佛,所有的课程全部都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讲授。

    80年代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来过新疆大学,曾经开过座谈会,案例教学法没有引起大家注意。而今,我们该重述这种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和教学方法了。社会教学领域中,案例教学总在扩展其空间,还是借鉴一下哈佛吧!

    哈佛的全日制MBA学制为两年,其中第一学年的所有必修课全班同学都是在一起上课的,使用同一个教室。在课堂上,每个案例是通过教授和全班同学对话的讨论形式来完成的,整个学习生涯中大约要用800个案例。学生们必须在课前认真阅读和分析每个案例,在课堂讲座时说出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和看法。课堂讨论的进程由教授掌握,尽量使全班同学的想法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或者至少得出案例本身能阐明的几个结论。

    大部分课程是由任课教授随便叫起一名同学作开场发言而开始的,这位同学要花5—10分钟来总结案例中的几个要点,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还要为解决案例所描述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接下来,他可能不得不对其他同学对他发言的指责进行反驳,他发言得分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同学的反应。不管发言内容多么中肯贴切或者是纯粹胡扯乱谈,只要发言就能得到课堂参与分,而课堂参与分在每门功课的最后得分中往往占多达50%的比例。因此,每个学生都竭力争取尽可能多的课堂参与机会,课堂讲座常常是唇枪舌战,火药味十足。但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观点如果别人先说了,你就不能再说同样的观点,否则等于浪费时间,不尊重别人。

    学习小组在哈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学习小组的成员通常是在深夜或者早晨上课前的时间聚在一起进行讲座,在这种讲座中大家互相启发,确保案例中的要点不被遗漏,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很多人说学习小组,是哈佛商学院学生社交过程的一个不可缺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一个学习小组,那么就意味着你的哈佛经历会有不可弥补的遗憾。

    一般地说,及时采集新案例是十分重要的。这通常还是要通过谈话来进行,在谈话过程中会非常注意细节,从细节中可以得出很多信息。与一个人谈话往往会有不少不真实的东西,但是与20个人谈了以后,这些不真实的东西就会被逐步地滤去,真实的一面就会出来了。

    整个案例制作的时间有的时候要花很长的时间,不过你知道,通常的工作都是几件案例连接在一起展开的。所以很难说清一个案例的制作具体花费了多长时间。

    要说清楚哈佛一共采用过多少案例也是很难的,教材在经常地改变,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有的时候一个案例可以用很长时间,教授们会把一个80年代的案例改到90年代来用,但也有时有些案例还没有进入教学就被淘汰了。总的来说,哈佛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大概会碰到数千个案例。

    四、教材的可操作性及其修订、增补

    新教材编写的基础平台,有全球国际法学各派和国内各派的提供在空中课堂的共享资源,也离不开当前各种教材的修订与增补,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

    法学编辑部在该书《说明》中提出内容、体例和文风问题,首先从教学的可操作性看,是值得研究的。如果作为国际法教材,那么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史,以及实体法(部门法)外,还应有程序法及未来法介绍,以及涉及各学派的比较研究(如各国的条约保留条款与国际法和该国国内法的关系等),并比较详尽介绍我国对国际法各领域内的具体态度和立场。

    其次,从国际政治、社会关系法的视角看,某些国际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不难解决。而《教材》中的疑难则不少,如《教材》第26页提到它们是否有层次,没有答案。其实,层次就是等级,区别就是政策人人皆知。

    再次,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的广包性,以及国际法统编教材的特殊地位,该国际法学教材,难于达到合二为一。就以法源而论,其渊源辅助资料以及反映中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也必须适应国际社会发展变化。统编教材不必以政策继承性而提出稳定性,忽视及时修订增补工作。相反,为了增强教材的实践性,就必须反映当代国际法新发展及其方向,例如区域国际法、大小集团国家组织法等。应该指出,作为未来法(LexFerenda),国际法学教材应该研讨国际新秩序和人类法(新人权法)等。

    参考文献:

    [1]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李浩培译:国际法(上、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3]邱宠达:现代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陈世材:晚近国际法的发展[M].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86。

    [5]张良。哈佛案例[J].南风窗,1986(4)。

    [6]陈秋,周衷楠。中国MBA尚待提高[M].西安:西北政法学院,1983.审稿:王欣登

    刘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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