怖主义时的种种分歧,这些分歧的最重要原因就在于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 恐怖主义常常被认为是“弱者反抗强者的武器”,或者“经常是用来达到合理目标的政治暴力”而得到一定程度的鼓励和颂扬。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往往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到正义或非正义的争论。“一方的恐怖主义分子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2的说法就是这种国家或民族利益对立的绝妙写照,也突显了各方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时的难以调和的对立。 其实正是这种“只要目的正确便可不择手段”的信条成为当今恐怖主义泛滥的渊薮,人们正逐步认识到无论如何正义的目标也不能成为剥夺他人无辜生命的借口。当然,短期内国际社会要想就此问题达成一致依然困难重重。在长期遭受国际恐怖主义危害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在界定恐怖主义时还是在诸多方面达成了共识:其一,恐怖主义具有暴力性,或曰破坏性。恐怖主义具有的暴力性是与国家所拥有的合法暴力相区别的,它是违法的,首先是一种刑事犯罪。这点共识是当前国际反恐立法的基础。其二,恐怖主义具有政治性。政治性是将恐怖主义同一般意义的刑事犯罪区别开来的标志。恐怖主义往往怀有某种政治或宗教信仰,希冀实现某种政治或宗教诉求,而暴力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政治性也是国际恐怖主义难以解决的焦点。第三,恐怖主义具有恐怖性。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任意性,而且手段残忍;恐怖主义的直接受害者使无辜平民或非战斗人员,往往是与其打击目标相区分的,这些都会在社会上制造出极大的恐怖气氛。恐怖主义这正是利用这种气氛来达到其政治或社会目标。换言之,“恐怖主义是个剧场”3,它针对的一般并非是直接的受害者,而是通过这出“戏剧”恫吓“观众”,制造恐怖主义气氛,实现其目标。借助现代传媒的作用,这种恐怖气氛更是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实现。 在现行的国际反恐法律框架内,基本上都回避了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只针对特定行为制定公约,将恐怖主义具体规定为各种行为。如1937年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就将恐怖主义定义为下列行为: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或上述人士之配偶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的行为;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公共的财产的行为;故意通过共同危险的造成,来危害生命的行为等。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收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则将恐怖主义定义为: (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2)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现行国际法的这种处理可以说出于无奈,但也不失为明智之举。这样的定义方法在实践中易于操作,但这种就事论事的方法容易使国际反恐立法始终滞后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有相当的局限性。 四、结语:国际法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前景展望 “9·11”事件清楚的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的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也无法独自面对国际恐怖主义挑战。“9·11”之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国际间法律合作也有了新的诉求,从而也使国际法的反恐努力获取了一个更大的推动力。 长期以来,因为恐怖主义的政治性使恐怖主义分子往往被作为政治犯,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便因之长期制约着国际反恐合作。不过,这种局面正在逐渐发生变化,“非政治化”成为国际反恐合作的大势所趋,1997年的《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为引渡或司法协助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有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非政治化”使国际反恐合作前景一片光明。当然,国际恐怖主义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制止国际恐怖主义不仅需各国的司法合作,更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彻底根除国际恐怖主义。 王军明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