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法律的独立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生活中尚未获得足够的认同,没有政治灵魂的附身,法律连空具色相的皮囊都不是。广而言之,上述症结也是中国思想界的普遍现象,其成因和疗诊,本文无能置喙。仍回到技术性路子。法的历史类型概念的局限性,和中国法学界另一个常见现象也大有关系。在中国,很多部门法的研究者不重视法学基础理论;而研究法学基础理论的,又常忽视对部门法学的了解,抽象的推理和拘泥于一家一派的教条、说教较多,具体分析上较少涉足部门法学,从某种意义上讲尤其缺乏国际法的观念,这可以说是国际法虚无主义的残余影响。这一点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就是,法学基础理论专家的法学思想大多是“总论”式的,分析和论证的主要是法律的隐性因素,很难看出有一定深度的法学底蕴,和某些学科似无质的区别,有识之士甚至认为到了令人轻视或蔑视的程度。这和外国一些法理学家、法哲学家明显不同,后者的法律思想常常包容许多部门法学理论为基础,如黑格尔,其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涉及当时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也包括很重要的国际法观点;再如格老秀斯,被西方国家法学界推崇为“国际法之父”,但也被公认为法理学家。这种例子现代以来还有不少。与此相对照,中国的法理学专著和教材的视角则单一、狭窄得多,对全部法律和法学的归纳、总结,上升到法理学高度的并不多见,在论述法的一般概念、原理时,惯于从某些“定论”出发并广泛加以套用,以不变应万变。流弊所及,中国法学界甚而形成了某种法学论著写作模式和法学思维定势。这一现象,实则反映了中国法学仍然是附庸法学的本质。对此,若简单地以门户鸿沟来解释,显然是形式主义的,因为门户之可以范围初学者,却难以羁索大雅。所幸的是,这种状况近几年已有所改观———虽然还不是根本性的。 另一方面,就中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界本身而言,摆脱前苏联法学的不合理影响,重构本学科的科学体系已迫在眉睫。 首先,中国法理学的目的是什么?是提供一套法律价值观和法学思考方法,还是一般性的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法律常识教育?答案显然是前者。因为如果是后者,完全可以在其它学科或课程里进行。很明显,中国的法理学如何回归到法本位是今后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在此之前,中国法学连“注释法学”都不是。立法上,现实的法律条文中普遍存在文理不通、逻辑不周延以及立法腐败造成的其它弊病;司法中,撇开“屁股决定脑袋”的司法腐败不谈,单就需要技术性地解释法律或填补空白而言,法官捉襟见肘或恣意妄为并非少见。这些难道不可以部分地归结于中国法理学不发达吗? 其次,中国法理学领域人为的条条框框太多,禁区也不少。事实上,法理学到底是一门学科,学术研究有其自身的规律,抱残守缺、墨守成规、唯书唯上、不越雷池半步或武断的限定“主张某某观点即为法学领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全盘西化”,只会扼杀这门学问的生机。很明显,中国的法理学如何回归到学术本位也是今后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前几年,法学界提出法学领域要清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教条;近年,又有人提出法学界“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左”。这些论争足以说明,中国法理学界的根本症结还是在于真正的学术精神及学术环境的匮乏。在中国恢复法制建设已经二十多年后的今天,现状仍然如此,确实令人扼腕。 最后,法学基础理论是为法律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尤以前者为基础。现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科体系和教学安排缺乏应有的特色,与哲学(在中国大学里很多情况下常被认为等同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政治学、国家学、政治经济学、法制史、法律思想史乃至宪法学等学科有重叠之处。另方面,这门课在法学各专业一年级开设,初学者固然可以从中学习到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初步的法律意识,树立一定的法律价值观,但可能难以理解并吸收该学科有价值的高层次理论及法哲学思考方法,以致这门学科在以后的学习中似乎没有什么作用。就教学而言。现行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不妨一分为二: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律理论。前者在低年级和法制史一同开设,后者在高年级和法律思想史一同开设。在国外尤其是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法理学被当作高深的学问,而在国内,本应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学基础理论,在人们的观念中则难以与其比肩。这种现象本身就值得学界反思。 建立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不单纯是法学基础理论学界的任务,科学地总结、完善、理解和适用法的一般性理论,要求打破法学研究中的条块分割。法学基础理论与各部门法学应是互补互促的关系。这里尤应提到国际法。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以法的一般理论为对象的法学基础理论应把它当作一个特别问题予以研究。随着人们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认识的深入,可以说,中国现行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中的许多概念、一般论断会受到来自国际法方面的冲击,它们或得到验证,或须补充完善,或须重新得出结论,或须至少结合国际法的有关问题重新阐明才更完整。而且,有些问题结合国际法进行论述更有说服力,对完善、更新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也更有利。尽管中国的国际法学并非尽善尽美,但国际法学基于国际法的普遍性,国别性不是最突出的特点,法律背后的隐性因素相对要淡化些,更无奉为规臬之派系或主义,其独立、多元和开放的方法论与线性思维模式是对立的,未必不是撬动现阶段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的一个支点,从而导致一连串的变化。当然,这种“拿国际法说事儿”,不免象《红楼梦》第66回中贾探春“发包”大观园。然而正如探春所诵朱子“不自弃文”,本文之浅见,亦不敢自弃也。 宋连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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