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被动遵守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地位,以致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发挥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投资等有关的商事法律极为薄弱,有相当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制度方面也存有许多弊端。加入WTO,中国法律将面临调整。因此,应借鉴美国商事法典中开放性、能动性和具有保护功能的立法特性,依据WTO法律体系和国际商事惯例,制定和完善现代化的能与国际商事交易接轨的商事法律体系。 六、商法典与司法公正 商法典的制定对于保障司法审判人员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实践中依然存在的规则匮乏状态,努力保障裁判的公正。 (2)商法典的制定,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 庞德指出:“法律是科学的,意在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排除贪污腐化和尽量减少法官无知或肤浅所产生危险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执法的要求情况下,不能强调法官在创造所谓的“活的法律”方面的作用,而应该严格要求法官依循成文法,尤其是通过较为完善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需要尽快制定颁行商法典。 七、商事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民商分立较之民商合一,不仅在传统和现实中占有支配地位,而且亦有深刻的理论根据。首先商法从其产生之初就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现代贸易理论也表明,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应单独制定商法典;其次是商业经济活动所要求的便捷和效益,与民事活动所寻求的公平,在关注角度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最后是商法所调整的商业经济关系变化较快、较多,为便于修改也应保持独立。 就我国目前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愈趋兴旺并愈加复杂。因此,坚持“民商法”和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概念和理念,就是混淆了家庭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性质,其实质就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坚持简单生产商品完善法,这种落后、陈旧的法律理念,是违背时代潮流的,它既不利于民法的现代化,更不利于商法的发展。并且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民法的调整愈加力不从心,从而出现了许多法律调整的空白点。因此,建立独立的现代商法典势在必行。 胡绪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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