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稳定性。一个新的规则诞生,总需要三、五年时间才能熟悉它,掌握它。或许有人说,不修改法律是不是会使法律相对滞后呢?我们认为,法律变动是必要的,但这种修改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法律不只是对现存社会关系的确认和维护,而且也是以立法发展趋势或客观规律的现实存在为基础。只有当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或法律本身存在错误或不适当时才可以修改,所以为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相对滞后是必要的。其次,应注意维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入世以后许多民族工业受到冲击,这就需要我们用法律的手段对此进行适当的保护,充分利用WTO的例外规定和各种免除义务,以维护国家利益,但我们并不是说对国内的工商业进行毫无选择的保护,而是在相对一段时期内给国内工商业以充分适应的环境。这在国外相对发达国家也不足为奇。到1997年7月止,当时130多个WTO成员当中,只有35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完全符合TRIPS协定要求。再有,我们应对现行我国商法进行具体分析和认真考察,找出与WTO的差距,以提高商法的整体水平。 总之,加入WTO为我国商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让我们商法融入了与国际法取长补短的环境,有了商法国际化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李 放。比较法教程[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66。 [2]徐学鹿。创新是商法的宝贵品格。商法研究。第一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1。 [3]苏惠祥。中国商法概论(修订版)[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310。 [4]冰 青。我国加入WTO对国内商法的影响。商法研究(第二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1。 任俊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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