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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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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传闻。前两年这种说法很多,就是说中国应尽早收回台湾,否则一旦让台湾政权统治满50年(还有的说是70年等),那么根据“时效”原则,台湾会自动独立。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呢?实际上在传统国际法上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中,的确有对“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含义是“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7]它与国内法上“时效”概念的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不以“善意取得”为前提,也就是说不管最初取得领土的手段是否合法,只要后来进行了“长期、不间断和公开”的占有,并且“给国际社会造成这样一种信念,以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8]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这块土地的主权。正是由于这一规定带有内在的“非合理因子”,所以在领土变更问题上现代国际法已不承认它的效力。退一步讲,按传统国际法目前的台湾也难以符合“时效”的规定。因为时效概念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条件就是“不间断”地占有,所谓“不间断”,实际上就是在对某一领土的占有过程中,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提出抗议或反对。只有这样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从成立起就没有放弃过“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坚定立场,那就是说,所谓的“时效”根本就无法启动。 三、对新中国的承认是政府承认,这一事实决定了台湾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国际法上关于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国家承认”,顾名思义就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其前提条件是“出现了新国家”;而政府承认则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其发生原因是因为政府更迭。在这里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分,是因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究竟涉及的是政府承认还是国家承认,会直接影响到台湾的地位。因为国家承认出现的条件主要有四类,即发生了国家(或国家间)的合并、独立、分离与分立。合并与独立显然与我们的社会革命不符,而剩下的不管是涉及到“分离”还是“分立”,无疑都会对国家领土造成事实上的分割。相信这是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愿看到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不仅我们认为并不涉及国家承认,当时的台湾当局同样如此。早在1958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进行炮击金门的战斗时,毛泽东主席就曾向台湾当局公开指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没有两个中国。这一点,也是你们同意的,见之于你们领导人的文告。”而1979年1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中同样指出: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9] 政府承认的主要缘由是发生了“政府更迭”,并且该“更迭”原因还限于“非正常”的方式,比如社会革命或军事政变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无疑属于前者。实际上,中国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从满清政府到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虽几经改变,但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个国际法主体。所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替“中华民国”也仅仅是名字上的变更,对中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就像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森所说:“由于单纯的革命或政变,法律的连续性虽然在国内法上中断了,而在国际法上却是没有中断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统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基于此,中国革命在推翻原“中华民国”政府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虽然名称上不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继续作为中国国际人格者并没有中断。而由她作为中国的惟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10] 四、从一系列国际条约及外交实践看,“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方签署《开罗宣言》,明确表示“日本从中国人手里窃取的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1]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保证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1]10月25日,中国政府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此后迄今,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过。 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外交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国际法上界定“承认”的类型时,中国政府创造性地提出一种称做“逆条件承认”的主张,即“凡欲承认并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必须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惟一的合法政府,并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官方关系”。[12] 基于此,在后来新中国的外交实践中,全世界有160多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承认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即使是已成为解决台湾问题最大障碍的美国也不例外,1972年2月28日,中美发表《上海公报》,在《公报》中美国方面郑重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3]基于此,后来台湾为谋求“国际生存空间”而四处碰壁的的事情就不难理解了。2002年8月14日,吕秀莲以所谓“度假外交”的形式被印尼拒绝入境,结果“满怀期望”的东南亚之行不仅没有“开拓”新的“空间”,反而被媒体讥讽为“灰头灰脸”、“丢人现眼”。除此之外,随着中国影响力的增强,台湾原有的一些所谓“建交国”也开始纷纷倒戈。2002年7月,台湾“外交部”以所谓配合当局“组织改造”、“瘦身”为名,关闭台湾驻巴西里约热内卢、乌拉圭、埃及、卢森堡以及毛里求斯等5个馆处。而此后不久,台湾与瑙鲁共和国正式“断交”更是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只能是主权国家。因此第26届联合国大会在确立“一个中国”的原则过程中,同样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76票赞成的压倒多数,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力并驱逐台湾当局的提案。这项被称为2758号的决议无疑标志着“一个中国”原则在联合国得到了确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自1993年以来,虽然台当局年复一年地于每年9月在联合国大会期间抛出所谓台湾“重返”联合国提案,却均无一例外地遭到联大总务委员会的否决。2002年9月11日,不甘失败的台湾当局又费尽心机,要求联合国大会成立“工作小组”,“彻底研究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所处特殊国际情势”,[13]但最后依然没有摆脱失败的命运。与此类似的是,台湾谋求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企图也遭受了同样的结局。所有这些再次昭示国际社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资格以任何名义参加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承认了“先占”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实际上也就承认了“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根据国际法上领土变更的条件规定,台湾又没有任何分裂出去的理由;而“中国”作为惟一主体在国际社会的延续性,又保证了台湾作为全中国领土主权的一部分并未因政府更迭而发生变化;所有这一切加上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支持均无可辩驳地说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金小川。打破僵局[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0.162。 [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36。 [3]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M].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9.77-91。 [4]娄杰。中华文化与祖国和平统一[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9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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