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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美国的对台政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2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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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小布什政府一再公开表示“不惜一切代价协防台湾”。另据美国《洛杉矶时报》报道:美国国防部2002年1月初向国会提交《核态势评估》秘密报告,提到如果发生台海战争,美国在情势需要时可能动用核武器。 用什么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的内政,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美方使用武力威胁来阻挠中国统一,违反了国际法的上述规定。 (五)关于美众议院通过的《加强台湾安全法》 2000年2月1日,美众议院通过《加强台湾安全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大幅度提升与台湾的军事关系,使美台军事关系成为正式的官方关系。一旦参议院也通过此法案,而美国政府无力加以阻止,就将使《八·一七公报》的效力实际上被美国单方面非法终止。《加强台湾安全法》完全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方的承诺,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是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六)美方搞“两个中国” 按照国际法及有关国际惯例,国际席位的占有,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完整的主权,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行使主权。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其成员,一个中国的原则为国际社会包括美国所普遍接受。而美国参众两院频频作出支持台湾加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决议,美方的行为侵犯了中国主权,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按照国际法,一个主权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这个国家,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它在国际上无权代表中国,美国不能与台湾建立外交关系和发展具有官方性质的关系。但1995年美国一反其对中国的多次承诺,允许台“总统”李登辉到美国“私人访问”。美国的做法明显违背国际法和自己的承诺。 二、美国应为违反国际法的对台政策承担国家责任 现代国际法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国家责任制度,它体现了国际法的强制性,从而追究违法者及造成损害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其工作任务是“拟订国际法的新规则,并致力于更明确地表述和系统地整理现有的国际习惯法”)经过长期的讨论研究,于1996年7月12日第2459次会议上鼓掌通过了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001年11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上又通过了新的经过修订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际法委员会在《条款草案》第一部分“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中明确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A)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并且(B)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条款草案》第3条还指出: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而受到影响。 关于“把行为归于一国”,《条款草案》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职能,还是任何其他职能,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具有何种地位,也不论作为该国中央政府机关或一领土单位机关而具有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机关包括依该国国内法具有此种地位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关于“违背国际义务”,《条款草案》规定如下,一国的行为如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为违背国际义务,而不论该义务的起源或特性为何。一国的行为不构成对一国际义务的违背,除非该行为是在该义务对该国有约束力的时期发生。根据国际实践,《条款草案》中规定了以下几种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一)同意;(二)自卫;(三)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四)不可抗力;(五)危难;(六)危急情况。《条款草案》第26条规定:违反一般国际法某一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一国,不得以本章中的任何规定作为解除其任何行为之不法性的理由。 随后,《条款草案》又在第二部分“一般国际责任的内容”中规定:一国实行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产生法律后果、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下列义务:(一)继续履行;(二)停止;(三)不重复;(四)赔偿。对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充分赔偿,应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 最后,《条款草案》还对“一国国际责任的履行”作了如下规定:一国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作为受害国援引另一国的责任:(A)被违背的义务是个别地对它承担的义务;被违背的义务是对包括该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或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而(一)对此义务的违背特别影响该国;或(二)彻底改变了由于该项义务被违背而受到影响的所有其他国家对进一步履行该项义务的立场。援引另一国责任的受害国应将其要求通知该国,受害国可具体指明:(A)从事一项持续性不法行为的责任国应如何停止该行为;(B)应采取哪种赔偿形式。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订的条文草案具有“特殊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这些条文草案大都有相当的精确性;第二,它们是经过严格的谈判程序拟订的;第三,其中有些条文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它们有助于习惯国际法的发展;第四,它们对有争议的领域通常提供了较切合实际的并可被接受的解决方法;第五,它们一经各国签署并批准就具有拘束力,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条文草案,……而且作为“公法学家学说”,也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此外,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实践,……[5](p.352) 根据上述《条款草案》和国际法的理论及实践,美国现行台湾政策构成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的立法、行政行为违反了条约和国际法,构成对美国国际义务的违背,且由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美国。这种定性不因美国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美方的不法行为并无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美方应对美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应停止不法行为,并提供不重复该行为的适当承诺和保证。美方也有义务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赔偿可通过恢复原状、正式道歉等方式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因双边条约而产生的权利被美国不法行为侵犯的一方,也是美国违背其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如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特别影响到的国家,是受害国,中国可将其要求(要求美方停止和不重复不法行为、正式道歉)通知美方。中方早已这样做了。 三、中国应大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挫败美国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图谋 美国的对台政策在现行国际法上存在障碍, 美国的对华政策甚至对外政策也存在同样问题为了逃避其为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国家责任,美国一直处心积虑地企图修改现行国际法和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以扫除其片面追求狭隘国家利益的法律障碍。冷战结束后,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美国认为机遇到了,遂搬出一大堆冠冕堂皇的理由篡改和歪曲解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大肆鼓噪:“主权有限论”、“主权过时论”、“联合国宪章过时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人权高于主权”。美国还试图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扩大适用于一国的内部争端或冲突,限制他国为维护领土完整和主权在本国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同时极力任意扩大国际法保留给国家和国际社会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范围。 美国挑起这场法律斗争,试图釜底抽薪,结局影响深远:如果美国的图谋失败,将被钉在耻辱柱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则得到维护;如果美国的图谋得逞,则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形势将十分严峻,难以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当今世界,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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