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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16   点击数:[]    

,并参与论文评价的本系人员。”⑥。确切地说,所有的大学教授及获得教授资格、但还未被聘为教授职位的讲师都有资格招收博士生。

    确立于19世纪初期的导师制是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的核心。博士生从入学直到毕业,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导师的带领下完成的。这与我国及美国的制度有一定的差异。美国大学中博士生的录取并不是完全由导师决定的。而德国的大学没有“研究生院”这样的行政机构,导师在录取问题上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读博期间,博士生跟随导师进行学术研究,导师的学术成就和声望无疑对博士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博士论文完成后,要经过两名评议人的评议,根据德国大学的规定,导师是当然的第一评议人。毫无疑问,导师的意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的博士生录取是以“公开招考、择优录取”为基本特征的。为了“避嫌”,导师与博士生在考试之前往往避免接触。这种做法其实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导师是博士生在学术领域的领路人,博士生是导师的科研助手,在确立这种关系之前,双方应加强了解。考分的高低有时并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治学态度和科研能力。因此,应当从制度上给予导师更多的机会,在入学前增强对博士生的考查。

    五、给博士打分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的《关于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考试委员会对博士生的博士论文以及口试表现进行打分,分数各分为五档,1分为最高,5分为最低:

    分数拉丁文名称德文名称汉译1,00-1,50⑦summacumlaudeausgezeichnet优秀1,50-2,50magnacumlaudesehrgut很好2,50-3,50cumlaudegut好3,50-4,50ritegen櫣gend及格4,50-5,00insufficienternichtgen櫣gend不及格。

    论文和口试均通过以后,考试委员会为博士生打出总分。总分中,论文的成绩占80%,口试的成绩占20%.在博士生获得的“法学博士”(DoktordesRechts)学位证书上,清楚地用德文和拉丁文记录着该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成绩。

    “给博士打分”,这一点绝非柏林自由大学的特色,也并非法学博士所特有的高等教育政策。德国所有的博士(荣誉博士除外)学位证书上都记载着成绩。德国大学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行政管理比较松散,博士生在学习方式、时间分配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这也是德国高等教育推崇“学术自由”思想的一种体现。在这种前提下,“给博士打分”这种制度就在客观上起到了督促博士生努力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绝大多数的博士生毕业后都继续从事学术教研工作,那么,博士毕业成绩的高低往往关系到他们今后在学术界的地位与前景。因此,博士生非常重视自己的毕业成绩,在就学期间丝毫不敢松懈。德国法学博士毕业生的质量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认同,这多多少少要归功于这种打分制度。

    目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入门难,出门易。在博士生培养阶段也不例外。博士生在读期间,学术水平差别较大,但是最终毕业时获得的文凭却并无二致。也许,我们能从德国的打分制度中得到一些启迪。

    六、重视学术研究

    自19世纪柏林大学创建伊始,著名的教育家洪堡就将学术研究作为大学的主要职能。德国大学后来都秉承了这种传统。在以“造就学术研究接班人”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阶段,这一点尤为明显。博士生在学校里往往是以研究助手、而并非学生的身份存在的。德国高等教育理念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当培养博士生独立思考学术问题、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绝对不能象培养硕士生那样以教学为主、科研为辅。这种思想在制度上的体现是:德国大学的博士生没有必修课。

    博士生就读期间,最重要的任务是完成一篇高水平的、展示其学术成果的博士论文。这就需要博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大量阅读相关材料,在实践中搜集第一手资料。没有课程安排,他们在研究时间和灵活性方面便具有更大的余地和自主权。当然,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缺乏某个领域的知识,可以去选听一些课程或参加讨论班,完善其知识体系。

    我国的法学博士生培养过程中,“课程过多、过杂”是博士生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博士生培养阶段是高等教育领域学位教育的最高阶段,博士生的专业知识已经比较扎实,因此,不宜为他们安排过多的课程,而应该让他们集中精力,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与此同时,可加强对其研究成果的考核,以达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不出成果的博士生,可以延迟甚至取消其答辩资格。

    每个国家的法学高等教育体系都有与本国教育理念、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基础密切相关的特点,但是培养出既有深厚的法学学术功底、又具备熟练的实务技能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恐怕是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因此,各国法学教育模式之间的借鉴与吸收,是非常必要的。和我国有着一定程度上类似的法学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的许多独特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学习。即使某些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实行,也能给我们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改革目标提供一些启迪。希望本文能作为引玉之砖,给我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借鉴的资料。

    注释:

    ①靳军。德国博士生培养模式研究[A].北京: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00.53-61。

    ②StudiuminDeutschland[Z].Beijing:DeutscherAkademischeAustauschdienst,1999。

    ③Gesetz berdiejuristischeAusbildung(JAG)[DB/OL].InderFassungvom14.Juni1995(GVBl.S.554),http://www.fu-berlin.de。

    ④Landesjustizpr fungsamtbeidemHanseatischenOberlandesgericht.InformationenzurErstenJuristischenStaatspr fung[DB/OL].http://www.hamburg.de/StadtPol/Gerichte/OLG。

    ⑤陈洪捷。德国研究生教育的新发展[J] 比较教育研究,1993,(5)。

    ⑥PetraKipphoff,ThomasvonRandow,DieterE.Zimmer.Hochschulf hrer[B].Lengerich:KleinsDruck-undVerlagsanstaltGmbH,1966.453。

    ⑦德国计数法中的“,”相当于我国的小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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