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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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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到国际社会中去,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需要由国际法进行调整。国际法提供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是国家进行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时也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尚未完全统一,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台独”,反对某些国家和反华势力利用所谓“台湾问题”、“西藏问题”等分裂中国、干涉我国内政,是国际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中国的海上边界与邻国之间多有分歧,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妥善解决海域划界问题,离不开国际法的支持。这些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学者的学术论证,尤其是在国际上著文立说予以论证和澄清,意义非同小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学者托马斯W.帕哥认为WTO规则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和中小国家要从中获益并非易事,尚需做出努力,[11]这对国际法学界就是一个机遇和挑战。目前,已有48个国家批准了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据国外的普遍估计,2002年上半年或下半年,极有可能达到60个国家予以批准的使规约生效的条件,而在这之前,未批准规约的国家将不能参加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从而不能参加该法院的成立、其主要运作文件的起草和通过,以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而我国是否批准该规约,涉及对该法院管辖权及其相关规则详细分析,对我国各种国情的具体权衡,相关研究和决策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国际法所关涉的事情,往往涉及国家的根本或重要利益,不可忽视,而应当放眼长远,早作预备,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 建议和对策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国民的国际法意识。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第四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包括宣传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12]这是当务之急的一个任务,但是国际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绝不仅限于此。宣传完整的领土观念,推动正确的国土观、海洋观的形成;普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的知识,澄清国际人权法方面的认识;宣传国际组织法的内容,提高社会各界对于联合国、世贸组织、欧盟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的认识;宣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人道主义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的知识等,都是非常必要,意义重大的。它有助于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的国际法意识、正确的国际观。我们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大对国际法研究的投入和支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国际法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国际法学各领域的水平是不平衡的。北京大学的邵津教授倾向于认为,总的来说,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还只是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已,尚不是繁荣。在一些领域,还相当薄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13]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就国际法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截止2001年3月,从22个向中国国际法学会做出回复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统计数字看,全国研究国际法(指国际公法)的教授仅23人;[14]而值得说明的是,统计时有些单位还把已经退休或正要退休的教授包括在内了,数量恐不在少数。更耐人寻味的是,国际法的课程在国内法学院系的教学中,一段时间以来,与法史专业一样并非热门。这可能是因为社会需求的影响,对大多数本科生来说,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不具有职业的吸引力。[15]一方面,学生攻读国际法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出成果难,实用性差,同时也往往不受重视,国际法教学和科研队伍中的人转攻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或别的学科的人,或者转到其他行业的人也不少。因此,如果任其自生自灭,则有后继乏人之忧。国际法人才缺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根据该学科的特点,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对其加以特殊支持,包括加大投入,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 第三,着力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家。 要真正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搭起桥梁,实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合格的国际法人才是必需的。而且,随着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我国对国际组织的参与、影响更离不开国际法方面的专业人才。比如,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二条,国际法院法官应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八条,解决争端的专家应由政府或非政府的“资深人士”组成,并强调“不同背景和丰富阅历”;根据第十七条,其上诉机关“一般应由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议主题上有专长的著名人士组成。”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保证和争取在有关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中有自己国家的人拥有席位,意义重大。这当然需要重视培养和推出中国自己的国际法专家。这不仅靠个人的努力奋斗,还要有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和推动。 再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参与能力,增强影响力。 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现代国际法也是在西方为主导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容否认,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法的形成中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和影响。但是,二战以来,新国家的兴起,第三世界的形成,也使国际法开始发生根本的改变。[16]闭关锁国是行不通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孤立于国际社会之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法发展的进程,积极参与国际法的运作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各个领域的知识和发展,在国际交往中,“国际法盲”是更加要不得的。其次,要有所研究,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有关情况,提出本国的见解和主张,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增强影响力。 最后,建立国际法顾问机制,发挥国际法作用。 我国的外交部从一开始就有这样的机制,由国内资深的国际法学家担当法律顾问,这也是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一方面,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在相关领域应当加强对国际法的重视,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条法机构,在需要时聘请国际法顾问;另一方面,更要注意形成官方与非官方,政府与民间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和整体优势。这一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实践部门与科研机构互不通气的“两张皮”现象还比较突出。而重要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还应该建立能够及时、有效运作的顾问机制,做到权责清晰,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意见有效。由于我国没有政府律师制度,这方面要尤为重视。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牢记中央领导的指示,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宣传和运用,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2]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版,第147页。“这个讲话实际上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该书第140页。 [3] 引自《人民日报》,1997年12月10日第一、三版。 [4] 引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5月1日第二版 [5] 这八本书是:巩献田:《论依法治国》,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李龙主编:《依法治国――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8版;曹建民、郝铁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版;肖扬:《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7版;李龙主编:《依法治国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版;陈建新:《依法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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