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5.郑瑞志,《中国政府采购法研究综述》,《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6.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s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1 这四个附件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后两个协定已经失效。 2 参见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第二期。 3 这些成员方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属阿鲁巴和欧洲联盟。
4 还有库尔克斯、拉脱维亚和巴拿马。 5 但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无意取代《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 6 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 7 参见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第14页。 8 参见《WTO政府采购协定》序言。 9中国财经报,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 对于每一个成员方,附录1包括5个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含依照本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本协定涵盖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涵盖的建筑服务。 11 定期合同。 12 不定期合同或有疑问的定期合同。 13 参见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4 参见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Page 22. 15 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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