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参与的目的,此下各款是保证第三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的具体保证。上诉机构也曾经指出,只有让第三方以完整、有意义的方式参加会议,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18] (三)上诉程序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不得就专家组报告上诉。但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方可以在当事方上诉通知作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应当在此期间书面告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oral hearing),以及是否发言。 WTO诉讼程序鼓励第三方提交书面陈述,以便上诉机构成员和其他参加方了解其在听证会上的立场。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书处其准备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书面作出。[19] (四)关于报复水平仲裁中的第三方 败诉方如果不执行裁决,胜诉方可以对其实施报复,但如果败诉方对报复的水平有不同意见,双方可以就此进行仲裁。第三方的权利如果受到影响,可以参加仲裁程序。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22.6)中,仲裁员认为美国和加拿大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仲裁员有权允许第三方参加仲裁,包括参加听证会,作出发言,以及受到当事方的书面陈述。[20]但在巴西飞机案(22.6)中,仲裁员拒绝了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请求。仲裁员考虑的因素有:当事方的意见,本谅解此处对第三方没有规定,以及澳大利亚的权利不会受到这种程序的影响。 二、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意义及有关情况 中国已经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案件。到2004年2月,中国已经在17个WTO案件中申请作为第三方。[21]其中有5个已经开始实质性工作。[22] (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有广泛的贸易利益 中国是贸易大国,2003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850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四。中国进出口商品的种类繁多,几乎涉及所有的产品;外国对华投资和其他服务贸易持续增加,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上升;中国企业和服务走出去也越来越多;[23]另外,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中国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从WTO所主管的三大领域,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都在中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贸易大国有者大量的贸易往来,他们的贸易制度对中国的贸易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涉及中国贸易伙伴贸易制度的争端,我们都有实质性贸易利益。只是对于中国来说,这些问题还没有大到足以由中国单独提起诉讼。所以,从维护中国贸易利益的角度,我们应当作为第三方广泛参与WTO案件的审理。 例如,在“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案”(DS243,印度提起)中,由于中国是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美国也是中国纺织品的主要出口市场,美国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对中国的出口有很大的影响。我们通过参与该案,充分表达了我们对WTO《原产地规则协定》条款的理解,认为美国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违反了WTO的义务。另外,在“美国陆地棉补贴案”(DS267,巴西提起)中,美国的对棉花补贴的政策对中国的棉花生产和进口有一定的影响;在“加拿大小麦国营贸易体制案”中(DS276,美国提起),中国从加拿大进口很多小麦,此案的裁决将对我小麦进口产生影响;在“韩国商用船舶补贴案”(DS273,欧盟提起)中,中国是世界第三造船大国,该案涉及的韩国对船舶制造政府扶植体制及WTO的裁决,对中国造船政策和造船业的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欧盟糖补贴案”(DS265、266、283,澳大利亚、巴西和泰国提起)中,由于中国是糖进口国,该案的裁决将对世界糖类市场和中国的进口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些案件中,我们都作为第三方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力争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二)作为第三方可以获得大量的国际贸易信息 作为第三方参与这些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大量的有关各国贸易管理制度的信息。作为第三方,一般可以收到当事双方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出席专家组专门为第三方召开的听证会。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各国的贸易体制,包括其法律规定和实际运转情况。这些信息对中国未来对这些国家的贸易,以及参照制订中国自己的贸易管理体制,都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三)作为第三方可以参与规则的制订与发展 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就是参与WTO规则的制订和发展。WTO虽然声称争端解决机构(DSB)没有制订规则的权利,[24]但在将WTO协议文字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必定会进行创造性的解释,“司法造法”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提交第三方书面陈述、参加听证会和回答专家组问题,阐述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影响专家组的裁决。 (四)作为第三方可以锻炼我们的队伍 最后,WTO争端解决是一项高度技巧化的工作,不仅要求对WTO规则的深入了解,还要求具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只有大量参与WTO案件的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中国政府法律人员和律师的专业水平,更好地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目前,我们已经广泛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件。具体工作有商务部条法司人员负责,并聘请国内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在参与过程中,我们与中国主要经济部委,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密切合作,确定中国参与这些案件的立场,并且可以使有关产业跟踪国际贸易体制的最新发展情况。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都起草了第三方书面陈述,赴WTO参加审理案件的听证会,并且回答专家组的书面问题。由于当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很多,并且案件审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加上我们刚刚起步,所以这项工作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通过两年来参与一些案件,我们逐渐积累了一些经验,与各单位和律师的配合形成了一定的模式。可以说,这项工作已经开始步入正轨。 【注释】 [1]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1。 [2]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2。 本谅解第6条要求,申请设立专家组,应说明是否已进行了磋商。仅仅加入过他人的磋商,不应理解为已进行了磋商。 [4] 本谅解并没有对何为“实质贸易利益”作出规定。因此,被请求方可以自己判定申请加入方是否有实质贸易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要求申请加入方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也发生过拒绝加入的情况。见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第226页。 [5] 加入方的立场,可以是支持当事方中某一方的观点,也可以是独立发表评论。在支持加入被请求一方磋商的情况下,应不存在被请求方不同意的问题。 [6] 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第4条第11款要求加入磋商应当有“实质贸易利益”,第10条第2款要求第三方有“实质利益”,但这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因此,WTO成员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案件。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 (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32、135-138段。 [7] 专家组无权要求任何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印度是案件的起诉方,因为土耳其对来自印度的纺织品单方面实施数量限制措施。土耳其认为,欧共体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土耳其的措施是根据土耳其与欧共体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采取的。专家组认为,本谅解没有这种规定,国际惯例也没有这种做法,并且欧共体不准备参加,因此,专家组无权指示一个WTO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或者参与专家组程序。土耳其纺织品案: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WT/DS34/R,31 May 1999,第9.5段。 [8]见WTO文件:C/COM/3。 [9] 见本谅解附录3“工作程序”,第6段。 [10] 见加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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