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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流通抵押权      ★★★ 【字体: 】  
试论流通抵押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5:07   点击数:[]    

的总趋势也指明了我国抵押权发展的方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三  我国流通抵押权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抵押权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中,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属于保全抵押,也就是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充当信用的媒介。纵观当今世界和中国经济,其消极作用不言自明,不过就立法的当时情况而言,则又无可厚非。“我国立法不仅不承认德国法上的土地债务和流通抵押制度,甚至连日本法上的抵押证券(附抵押担保的债券)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规定。这就给人们利用不动产投资和融资带来了很大的困难。”【4】现在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如何使抵押权成为一种投资手段,成就抵押权的流通性,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权的作用,已经成为目前中国在抵押权方面立法的最大课题,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故将其支配的这种价值作为交易的客体,自然具有经济上的实益,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具有其合理性;况且,流通抵押权不仅是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最佳媒介手段,也是不动产投资人的最佳的融资方式。资金流动畅通,经济自然更趋繁荣。“当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促使其发展,另一方面普通老百姓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手中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这些闲散资金总是希望找到合适的、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而投资抵押权制度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我国立法把担保物权的功能仅仅限于保全功能上,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的需要。”【5】现在经济发达的各国国家,莫不是抵押权立法完备的国家,也是抵押权运用最活跃的国家。我国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市场经济,就不能不遵守这个规律,顺应这个趋势,进而建立中国的流通抵押权制度,完善中国的抵押权制度。 
流通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建立这个制度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我国现实尚未建立证券抵押制度,但因证券抵押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因而可以预料,于不远的将来,我国必将建立这一重要的抵押制度。”【6】(注;证券抵押权即流通抵押权)我国在完善保全抵押权的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流通抵押权制度的时候,我认为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 
其一,完善我国的登记制度。登记制度是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一经法定机关登记,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已经知道这个抵押的事实。事实上抵押权之所以能够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其根源就在于完善的登记制度确保了交易的安全,使其具有了留置和质押所无可比拟的优势,抵押权制度取得了担保物权的核心位置就是在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簿”这种登记制度引入抵押权制度,使抵押担保的缺陷得到根本的矫正的结果。因此若要建立我国的流通抵押权制度,完善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是刻不容缓的第一步。也许有人会认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和不动产登记制度都很落后,根本不适合建立流通抵押权制度,但是他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流通抵押权制度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规定到了民法典中,难道现代的中国在这方面还不如十九世纪末的德国吗? 
其二,抵押权的独立化。前已详论,独立化是现代抵押权发展的趋势。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使其和被担保的债权分离,使抵押权凭借自身的价值而独立存在。如果抵押权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仍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必然影响抵押权的确定性和安定性,进而成为抵押权流通的最大阻碍。 
其三,抵押权次序的固定。“顺位对担保物权非常重要,因为权利人只能依其顺位享有和实现其权利,优先顺位的权利对后序顺位的权利有绝对排斥的效力。因此,顺位就是权利入实现其权利的次序权的根据。”【7】(注:顺位即次序)我国现行的立法关于抵押权的次序采用的是升进主义,而要建立流通抵押权则又必须采用次序固定主义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大多数学者积极主张改变顺序升进主义而采纳顺序固定主义。”【8】“由于抵押权人次序的升进,可得导致抵押人在抵押物上始终设定一个抵押权,以维护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物的价值的实现。由此可见,我们主张在抵押权次序问题上采用次序固定主义更为有效。”【9】更何况采用次序升进会因为第二次序人因前序债权的消灭,而致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对债务人不公平。因此也有改变的必要。次序固定可以使抵押权独立存在,因为抵押权的次序固定,实际上表示各个抵押权支配的交换价值确定不变的,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虽因清偿而消灭,但是其可以支配的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仍然存在的。这也是抵押权可以在市场上可以流通的原因所在。二是可以为所有人抵押权的存在提供空间,因为如果规定先次序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仍然不消灭,实际上是认可了抵押权为抵押物的所有人享有,即成立了所有人抵押权,这也就有利于发生新的债务债券关系,抵押权的流通也就成为可能。 
其四,抵押权的证券化,即把抵押权正式化,是指以证券作为抵押权的载体而使抵押权动产化,使其依有价证券规则而于市场上流通。为了使抵押权作为商品的一种而于金融市场上流通,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使抵押权证券化。抵押权的独立在形式上也有赖于抵押权的证券化的实现。若抵押权不能实现证券化.则流通将同样受到严重的障碍,即便抵押权具有独立性,当抵押权在不同的债权间流动适用时,当事人只能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此时,抵押权对特定债权的担保才能获得公示,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便捷价值与抵押权制度的内在矛盾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通过抵押权的证券化,使抵押权在形式上取得动产的形态,可以运用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抵押证券的持有人即为抵押权人,抵押权可以根据需要而自由转让,而不会因此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可见,抵押权证券化,实为一项颇能合乎现代工商业发达社会之需要的法律制度。”【10】抵押权一旦被化为证券,其媒介投资手段作用便可以一览无余。 
参考书目: 
[1][4]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76-277 
[2][10]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出版社,1998,594--677 
[3]佘国华.抵押权法专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1 
[5]王丹宇.投资抵押权初探[J].湖南社会科学,2003,(6):187 
[6]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42 
[7]孙宪忠.德国当地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4 
[8]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555 
[9]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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