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的货物或不能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应按非原产成分对待。 《清单》列表共由三栏组成:第1栏内是税则号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和税则号进行编排。凡是采用HS制度的国家,对同样货物所使用的章、税目、六位数子目应该是相同的。税则号列中除具体列出四位数级税目号外,对包含《税则》中某章全部四位数级税目号的货物,只列出该章的标题;反之,在税则号前加注“*”者,则是说只有该税目下的部分货物适用第三栏内的原产地标准,具体那些货物应看第2栏内的货物描述;第2栏是有关货物范围的具体描述;第3栏内是实质性改变标准,为其所对应的货物应适用的制造或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的标准。综合《清单》全文, 原产地标准的适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形: (1) 单一性规则 货物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只有一个,从清单来看,几乎全部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例如,①生产加工工序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从某一阶段开始,如“*17.01 砂糖和绵白糖…由原糖制成”,“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由毛纤维或毛条经纺制”;②必须对非原产材料进行某些特定的生产加工工序,这类规则是较多的,如“62.05男衬衫…裁剪缝纫至成衣”。 为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必须”进行某些特定的加工或从某个特定的阶段开始加工。这些生产加工阶段为获得原产地的最低加工要求。实际加工工序可以多于规定的加工工序,但绝不能少。 (2)复合性规则 由两个标准合成,即对非原产成分的加工应同时满足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才能获得原产地。如“*84.70 计算器….焊接装配,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这类标准多用于机电类、服装类、玩具饰品类商品。复合性规则的限制性相对强一些。 (3)选择性规则 在所规定的两个标准中可以选用其中任何一个适合自己情况的标准,即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获得原产地。例如,①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18.04 可可脂、可可油…..由可可豆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从价百分比标准选择其一,如“第38章杂项化学产品…使用货物本身税目号以外的原料制成;或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 这类规则多见于《清单》中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类的产品以及第18章的部分产品。 3 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级别 依据《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变化。由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把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限定在四位数的税目级,所以税则归类标准也可以称为税目改变标准。 与税目改变级别相联系的是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问题。一般推定为,要求章级别改变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税目级别的改变,而要求税目级别改变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子目级别的改变。例如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原产地规则,对于税目0710—0714下的产品,获得原产地的要求是“从其他章转变到税目0710—0714”。这就意味着,在第7章内各税目之间发生的改变就不是能获得原产地的税目改变,只有从第7章以外的税目转变到0710—0714,才是符合规定的税目转变。 我国《规定》要求税则归类改变的级别为四位数的税目级别,那么在该税目下的各子目之间的改变不能使产品获得原产地。例如,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乳酪所在的章、税目、子目等情况为例,看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运作。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04.01(四位数级税目)……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 0406……………………………………………….乳酪及凝乳 0406.1000…………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包括乳清乳酪;凝乳 0406.2000……………………………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 ……………… 首先,经核对《货物清单》,乳酪(税目号0406)并不在《货物清单》内,这说明乳酪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应适用税目改变标准。其次,如经过我国企业的加工处理,使进口的乳(04.01-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改变,变成了乳酪(04.06-四位数级税目),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乳酪就可以获得我国的原产地。但如果进行的加工仅使同一税目下的六位数级子目或8位数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那么就不能依据《规定》的税目改变标准获得我国的原产地。如把进口鲜乳酪加工成各种磨碎或粉化的乳酪,并不能使后者获得我国的原产地。由《规定》可以推出,只有发生在章、四位数的税目层次的税则归类改变,才可以获得原产地. 税目改变指的是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成分的税目改变,所以正确确定进口原材料和最终产品的税则归类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进出口商有责任为自己的货物提供正确的税则归类。如果进出口贸易商不知道自己商品的税则归类,可以到当地海关去查询,或预先向海关申请对拟进口的商品做出有关税则归类的行政裁定。 (四)协调制度与税目改变标准 1 协调制度概述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依据货物所属工业门类将协调制度划分为21类96章的。从类、章、税目、子目以至各国自己的细目,归类到编码项下的货物范围越来越窄。 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制度为所有货物规定了六位数的品名编码。协调制度分21类、96章和1241个税目。在这1241个税目中,其中930个可进一步细分为2449个一级子目(5位数—注),一级子目又继续细分为2258个二级子目(6位数—注),因此协调制度共提供了5018个货物归类编码。货物的税目或子目归类应依据税目或子目条文,并参照协调制度解释总原则、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等确定。 对于一个六位数的子目来说,前两位数是货物所在的章,前四位数合起来就叫税目,提供了较具体的货物描述,六位子目提供了更具体、范围更小的货物描述。各个国家可依据需要在六位子目的基础上自行添加编码位数,如有的国家为税率区分目的增加两位,到八位数级子目,为统计区分目的再增加两位,达十位数级子目。 从1988年1月1日《协调制度公约》实施起,全世界目前约有190多个国家、经济或关税同盟区在关税和贸易统计一览表中使用协调制度编码,其中112个国家是《协调制度公约》签约国,有超过98%的世界贸易是使用了协调制度编码,使协调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基本的国际贸易法。当今世界,如不采用协调制度去处理与商品有关的贸易问题是极端困难的。 因为协调制度的最低级别是以六位数字编码,所以协调制度又经常被看作是六位数级归类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正确的,但商品不能被直接归入六位子目,只有在四位税目归类确定后,才可以考虑往六位子目归类。因此从此角度说,协调制度应被看作是以四位归类为特征的制度。不管怎样,就确定原产地来说,协调制度最重要的级别应是四位数的税目级别,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用到章级别和子目级别。 2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 用协调制度确定原产地的适宜性主要依赖于其基本结构。在这方面,协调制度的以下两个特征特别值得一提。 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工业分类进行基本的归类划分。在协调制度中,货物首先分为21类,然后再划分为96章,原则上这是依据工业分类进行划分的。作为一般规则,协调制度按商品加工程度排列类章顺序:原材料—粗加工品---半成品—成品。例如,活动物归入第1章,动物皮毛归入第41章,而皮鞋归入第64章。这种排列同样也体现在其他各章中。这种可以体现加工程度的整体结构是对能用于确定原产地的归类目录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因为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货物的生产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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