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也越来越缩小,而且自70年代以来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始大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并采取许多措施提高其竞争力。为了绕过法律的限制,信托公司便大量持有或设立其它专业化的附属机构,如专门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 二、汽车融资机构在汽车金融服务中的作用 汽车融资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和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整个过程中。 首先,从生产环节开始,融资机构就开始为厂家提供生产流动资金。 其次,在流通环节,汽车融资机构对经销商必要的库存车辆(inventory)提供周转融资;对经销商的服务设施,如展厅、配件仓库、维修厂的建立、改造、扩大提供必要的贷款;对经销商提供日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这融资过程中,汽车经销商向汽车生产商订购汽车,汽车融资机构向生产商支付购车款,汽车经销商在其库存车辆及其他资产(assets)上设立抵押为融资提供担保。汽车经销商售出汽车并向融资机构偿付所欠价款后,担保解除。 最后,汽车融资机构为消费者(最终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分期付款方式和融资租赁方式等。 三、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比较 (一)分期付款销售方式 分期付款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分期付款销售的具体操作中,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条之规定: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是指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零售商保留所售汽车的所有权,以作为买方担保的一种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消费者须在一定期间内向零售商偿付所融资的金额以及融资费用。 作为一般的汽车融资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以及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均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汽车消费者发放贷款,但法律对它们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别。根据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须向银行金融主管部门(DepartmentofBankingandFinance)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汽车零售业务,也不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汽车。如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3(02)条的规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后,可以颁发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营业执照。如果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主营业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还须重新申请营业执照;但是,在某个县(county)的分支机构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这些分支机构可以共享一个营业执照(《汽车零售融资法案》520.03(01)条)。 但是,对于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贷联盟的等金融机构,则无上述限制。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案》(520.03(01)条)规定:有权在本州开展经营活动的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信贷联盟,无需申请获得本章节所要求的营业执照。 (二)融资租赁方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一般而言,汽车融资租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属于汽车融资的范畴,而只是一般的汽车租赁。这些条件包括: 1、消费者须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租金(汽车使用补偿费); 2、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包括租金及相应赋税)已经相当于或者超过汽车本身的价值,依照汽车租赁合同,消费者有权获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3、如果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所付租金总额尚未超过汽车价值,消费者(承租人)此时享有选择权(option),对租期届满后的汽车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成为汽车的所有权人; (2)如果汽车现值高于(1)项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 (3)将该汽车返还给出租人。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消费者欲购买所租汽车,其不必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清尾款。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将汽车融资租赁方式列入汽车分期付款零售的范畴。如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520.02(12)条和加利佛尼亚州《汽车销售与融资法》(MotorVehicleSalesandFinanceAct)2981条均作此规定。 但严格地说,融资租赁方式和上述分期付款的汽车零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该法案规定的汽车分期付款的零售方式,实质上是附条件买卖(conditionalsales)。销售商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其实是债权人为实现保自己债权而设定的一种担保,但是,合同的目的仍在于转移汽车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则不同,它是买卖与租赁的结合,消费者(承租人)最终是否成为所租汽车的所有权人,选择权在消费者(承租人)。 融资租赁方式和分期付款的汽车贷款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具体体现在: 1、对于承租人(消费者)来说,“先租后买”方式比较灵活。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享有选择权(option),决定是否购买所租汽车。消费者如不想购买所租车辆,则可将该车返还汽车出租方;如想购买所租车辆,消费者付清租赁合同上确定的折旧价(或称尾款)即可。 2、对于消费者(承租人)来说,如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担心汽车被转卖,因为汽车的所有权之归属对承租人而言并不重要;而对于采用传统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来说,如果在其未付清余款之前,销售商将汽车转卖,买受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汽车销售融资公司的再融资方式(refinancing) 再融资(refinancing)是指合同持有人通过受让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合同债权,与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的内容,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提供融资,它是在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以分期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但是,如果汽车零售商为担保其债务而在其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债权上设质,并将有关合同转由第三人占有,该第三人也不属于合同债权的受让人,此种行为不属于再融资。 目前,可以从事此项再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是汽车销售融资公司(salesfinancecompany)以及其他持有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人。前者是指向一个或多个汽车零售商购买或受让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者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专门为汽车零售商和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既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后者主要包括出让或者受让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汽车零售商。两者在法律上统称为“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持有人”(holderofaretailinstallmentcontract)。 根据美国佛罗里达州《汽车零售融资法》(MotorVehicleRetailSalesFinanceAct)第520.10条的规定,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的持有人可根据买方(消费者)的要求,延长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中所有或部分付款的履行期限,重新计算合同所确定的未付余额,从而对消费者提供再融资,再融资的费用则依据合同延长的期限,延迟付款的数额确定。 在对消费者进行再融资时,须注意下列几个法律问题: 1、受让人通知消费者(债务人)的义务。合同持有人从其前手受让合同债权时,必须通知作为债务人的消费者,否则,该合同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生效力。美国《特拉华州法典》第2908条第(b)款规定:“买方依约对其所知的合同最后持有人偿还债务之行为,亦对该债权人的后手生效,除非该买方已接到合同转让的通知。”换言之,买方因未接到合同转让的通知而未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再融资人应消费者(债务人)请求而对其提供再融资,实质上是变更该消费者与原汽车零售商签订的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再融资人如再行转让该合同,则其后手应当受此合同变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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