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Communities,EC)法律统一大体分三阶段: 第一阶段: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阶段 从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欧洲共同体一体化的具体成绩之一,经过1952年的单一的基础产业统一运动之后,②经过1958年的《欧洲共同体条约》扩大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在1968年的关税同盟的基础上,欧洲共同体逐渐实现统一的各项共同政策,建立协调一致的经济法律秩序。这种协调一致的经济法律秩序的基本方式是:制定统一的共同体法,协调成员国法律,使其趋向一致和成员国之间彼此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③经过40年的努力,统一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的外贸易法律制度阶段已经取得了十分注目的成绩: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有形和无形的边界,商品和其他生产要素——劳动者、资本、服务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流通。 这一时期,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特征和宗旨是双重的:开放和保护,体现了较强的现实性。一方面,与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相一致,欧洲共同体主张统一的贸易政策。《欧洲共同体条约》关于统一的贸易政策宗旨中有明确的描述。④另一方面,欧洲共同体对外贸易制度和法律中的保护主义的倾向也是十分明显。例如,为保护欧洲共同体的工业部门,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贸易保护法规,特别是弱势工业和农产品则不完全完全符合自由贸易的规定。这是欧洲共同体和其他贸易伙伴发生贸易纠纷的主要根源。 总之,这一时期,欧洲共同体的法律特征是复杂的:存在多重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欧洲共同体作为一个以条约形式组成的类似邦联性质的国际组织存在着和成员国的分权问题;第二、欧洲共同体的有关立法是否符合欧洲共同体共同法问题,第三、欧洲共同体的国际法律人格是否有对国际法承认的问题,第四、欧洲共同体共同法和区域国际条约与国际条约的承认问题。就法律形式而言,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渊源分为基础性法规和实施性法规。① 第二阶段:从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的法律制度阶段 这一阶段始于二十世纪的70年代,这是深化共同市场的结果,通过《欧盟条约》这一法律行动,为从共同市场到经济货币的法律制度阶段提供了法律和机构的依据。具体的说就是建立经济货币联盟,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建立统一的欧洲中央银行,发行单一货币,建立新的国际货币体系。一方面,从90年代起围绕石油资源的国际争夺愈演愈烈,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的石油储量占世界总规模的80%,控制中东石油,世界上大油田就将统统由美国囊括。② 另一方面,美国借反恐保护石油美圆的体制及美国的金融垄断地位。美国凭借军事和政治方面的压倒优势长期强迫所有国家在进行石油交易时只能流通美圆,而不得用其他货币付款。欧元的使用和世界经济的变化,③美国不得不通过伊拉克战争再次显示自己的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从而重新定义美圆以及美国金融体系的价值。④ 1986年欧共体通过《单一欧洲条例》对《经济共同体条例》进行了第一次重大修正,决定发行欧元和详尽的时间表。这一时期自70年代到80年代后期,欧共体对外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发展。对内,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或者开拓新的法律,欧共体对外取代成员国出现在国际经贸关系舞台,一方面,参与国际经贸组织(GATT),另一方面,建立广泛的协定网。 第三阶段:进入90年代,欧共体进入最活跃的法律期,第一,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欧共体的产业的有效保护,建立了统一的关税体制。修订了一大批有关的公平法和贸易法。其目的是建立开放的欧共体的市场体系和更快捷有效的保护制度的平衡。第二,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经济问题是世界发展的主流。欧共体必须建立已适应其政治意图的经济法律体系。第三,和WTO的生效,欧共体建立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以适应自由贸易发展的国际潮流。 (二)、欧盟法律的法律形式 欧盟法律的法律形式非常独特,一是欧盟的自主立法,二是欧盟的各种协定,三是欧盟的基础条约。 欧盟的自主立法(ECautonomouslegislations),又称欧盟的立法,即为实施欧盟的基础条约而以欧盟的身份独立立法。它的形式是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不同的形式又不同的效力。①条例(regulation)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有普遍实用性和全面的效力。指令(directive)只是对特别的成员国发生效力。这成为协调成员国的重要的手段。②决定(decision)是对特定对象而决定的,只有特定的约束力。为保证其透明性和便于司法审查,根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在官方文件公布。③ 欧盟的各种协定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的法律构架。就贸易而言,这些基本类别有三种。贸易协定(Tradetreaty),合作协定(CooperationAgreement)和联系协定(AssociationAgreement)。 总之,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ies,EC)作为是一个新型的、独特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有超越国家的特征。法律的产生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区域化的特征。 三、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三(一)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概述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尚没有统一的内涵和具体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化,各国的法律逐步趋同,或者是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或者是几者的多元的综合。①虽然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没有完全的界定完善,但是世界的趋势,尤其是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②在此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如何应对这种机遇和挑战。对此用当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市场和意识的关系,内国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建立全球化的统一意义的行为准则。③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内国法和全球化的关系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引发了司法标准的紊乱。如其说一元化的关系导致了内国法在司法主权的过分保护下排斥了国际法的存在,在世界自由贸易浪潮中,一元论被认为是空想,那么二元论的出现就使的有的国家的法律体系呈现多元的格局体系。如中国,由于香港的回归使中国的法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多元化的格局。 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即将加入两个人权公约,法律的影响不仅在自由贸易环境下,而且还受到世界人权环境的影响。 三(二)、欧盟法律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第一、欧盟的诞生极大地推动了欧盟法律由区域化向全球化发展趋势。它首先借助于欧盟内部统一体的力量,通过区域化立法的形势,把欧洲各国的分散的立法建立统一的区域化的统一实体法,以区域化的姿态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统一展示,从而大大提高了欧洲各国作为一个集团在世界济济的地位,构成世界法律多元化体系的重要一极。①其次,欧盟法律通过WTO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予以全球化的立法。②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统一的计划性、法制化调节,对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强烈的指导意义。 欧盟对各个成员国的法律相对开放,同时对经济又有强烈的保护功能。如欧盟积极参加关税调节及削减的谈判,工业品的关税十分低,取消了对第三国的贸易限制,正如此欧盟在世界中的贸易量中的地位十分突出。 在欧盟宪政立法中区域化的发展尤其是显著。欧盟制宪委员会近日发表了规划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在宪政方面,欧盟未来的欧盟宪法草案预示着新的欧盟时代的来临。它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理事主席,精简机构,设立专职外交机构统一对外,使目前的成员国有效运转。是世界宪政历史上的又一盛事。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法,权利宪章,政策与功能,及对有关条约的规定,是对现有的条约重新立法和调整的结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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