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研究两种报纸,分别是法国和瑞士的。 这些研究的结果,像在美国的一样多种多样(表2)。比如,在下列国家和研究中,过分渲染或者歪曲犯罪新闻是一个共同的结果: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非洲、印度和大不列颠。在这些研究中指出的最普遍的歪曲,是把对个人的暴力犯罪作过分渲染以及没有充分报道财产犯罪。莫比和布朗指出,在他们的研究中,61.5%的文章属于谋杀、谋杀未遂、杀人、性和其他暴力犯罪,而只有12%是关于盗窃罪。史密斯指出,个人犯罪,包括抢劫和有抢劫意图的殴打,占已知犯罪的6%以下......但是他们在一份报纸犯罪报道中占了52.7%。在苏格兰的一项研究中,狄顿和达菲也指出,报纸上报道的暴力犯罪的比例超过了官方来源掌握的比例,两者之比为22比1。 几项研究注意到多数犯罪新闻是获之于刑事司法机关,警察是最频繁的来源。人们发现,挪威在警察提供犯罪新闻方面的优势是例外的,法院提供的新闻数量是警察的两倍。 另一结果是,犯罪新闻往往给警察和法院在抓获和惩罚罪犯中树立了一个虚假的形象。加拿大和大不列颠的调查人员指出了相似的结果。关于非洲,奥帕罗特巴警察和报纸描述成记录犯罪的同伙。一项研究指出,这种情况会使公众认为警察和法院在控制犯罪上比他们实际上更有效。在澳大利亚,怀特和怀特注意到犯罪新闻倾向于渲染“报纸和警察的成见。”这样,经常利用警察人员和记录作为报纸犯罪报道的来源,是一起织成这些调查结果的共同思路。 另一结果是所研究报纸中的犯罪报道的统一化和相似性。挪威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正如杭奇指出的,挪威报纸的犯罪报道在几乎一切方面都截然不同。 Dussuyer指出犯罪新闻把事件告知公众,但是不对犯罪加上“一般解释”。在加拿大、大不列颠和非洲进行的研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易言之,报纸提供关于犯罪事件的信息,但是很少或者根本不提巩固关于犯罪根本原因或者罪犯的人格特征的信息。这是奥帕罗特认为公众对犯罪的意识是建立在信息丰富但是知识匮乏的基础之上的。 表2各国所做报纸调查的主要结果 国家(含时间)主要结果 澳大利亚(1978年至1983年)歪曲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加拿大(1979年至1981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缺乏教育价值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很少报道矫正 法国/瑞士(1987年) 对读者很少产生影响 印度(1984年) 歪曲 以色列(1984年)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尼日利亚(1987年)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挪威(1965年) 歪曲 苏格兰(1983年)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夸大犯罪恐惧 荷兰(1979年至1984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非洲(1987年)(肯尼亚、乌干达、南非)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缺乏教育价值 大不列颠(1971年至1985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缺乏教育价值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对读者很少产生影响 这些调查者们对于犯罪新闻是否影响读者的问题指出了各种各样的结果。有的人指出报纸犯罪报道可以导致对犯罪的恐惧以及对犯罪者的陈见。后者的一个例证出现于强奸案件的报道中;调查者指出,新闻报道根据女性的行为,把问题的症结归因于女性受害人,这往往使受害人作风不正的神话永远存在。这使人们对受害人的道德品质产生怀疑,或者认为她是离异或者是已婚的经历。但是,其他研究人员发现,对读者很少或者没有影响。 Dussuyer也发现矫正机关基本上被报纸所忽视了。在另外的研究中,关于矫正机关的信息的匮乏说明这种情况不限于加拿大的报纸。 总结 从这份对报纸调查的比较研究之能够可以得到的最明显的发现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对报纸的调查在结果上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报纸都倾向于过分强调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抢劫、伤害),而对侵犯财产犯罪的报道不够。报纸上报道的犯罪事件予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件不相符。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报纸很少提供关于犯罪原因和如何避免被害的信息,导致社会某些成员产生被害恐惧。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指出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和法官,于报纸工作人员有紧密的联系。最后,新闻中的犯罪报道由一种倾向,即为警察和法官在逮捕和惩罚罪法中的作用树立了一个虚假的形象。 结论和建议 看起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条款并未导致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报纸对传统犯罪新闻的渲染的差异。相反,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报纸报道形式上的十分相似,说明所研究的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不同并没有对传统犯罪报道产生重要影响。这使人想到对暴力犯罪新闻的过分渲染和它的出现是由存在于各国间的宪法或者法律限制之外的因素造成的结果。 在两组调查中指出的两个因素是: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易受影响性和暴力犯罪行为和实践的“新闻价值”。还有另一个可能性,即新闻编辑仅仅对就其读者而言在暴力或者奇闻轶事中固有的兴趣、好奇心或者诱惑力,做出反应。研究结果也表明在犯罪文章中表现出现社会控制的方面。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犯罪信息的来源,对报纸犯罪报道的明显影响,是同样重要的。在两组研究的结果中都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当警察和其他刑事司法机关可能控制犯罪新闻是“如何”产生时,他们当然控制着对新闻媒介来说“什么”犯罪是有用的。这样,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出现在他们当地报纸中的犯罪信息承担更大的责任。 从上述结论中,可以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报纸和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需要建立更紧密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应当传播什么信息以及怎样和何时把这种信息公之于众。这并非意味着犯罪新闻受到控制和检查;而是指出在使读者得到信息的同时也起到对他们的更大的教育效果。应当特别强调那些读者容易受害和如何避免受害。 最后,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必需继续进行调查。这样的调查应当把报纸和多种媒介的犯罪报道结合起来,类似于1979年、1980年由格拉巴进行的研究。调查起码应当提出这样的课题,如警察-传媒关系和犯罪报道是如何影响构成刑事司法体系的个别机关的公开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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