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补救 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补救,例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能够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 假释,赦免与减刑 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通常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 依判决制度法官只确定最高刑期,例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获得假释。一般假释委员会成员在监狱与囚犯进行简短的会面。委员们一般注重囚犯在监狱内的改正,但是总是考虑进犯罪事实以及囚犯先前的犯罪记录。 最后,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的罪犯进行假释和减刑。联邦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权力。通常,法律规定的假释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调查以及作出肯定的建议书提交行政长官。州长,特别是在多数具有大量死刑判决的州,常常被要求减少死刑判决。与许多国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也不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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