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 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禁止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的强制性开发。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4、采用特殊司法协助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结语: 毋庸讳言,贫富分化的局面不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出现了,而且这一局面还显示出不断加剧的趋势。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导源于特权和歧视。反过来,两极分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特权与歧视,减少了社会成员阶层间流动的可能,相对固化了特权集团,使社会弱势群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中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方通常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代表。现有的诉讼案例表明,这些人群在强大的政府权力和开发商面前,无论多么执着和顽强,始终显得势单力薄而且不堪一击。另外,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律师费用的昂贵,很容易使他们放弃司法诉讼的程序。因此,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在有关此类特殊的司法诉讼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由人民法院为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拆迁人指派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种游戏规则,只有当大多数人承认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约束时,这种规则才可能发挥真正的效力,社会稳定才会可靠,发展才会长久。如果规则缺乏正当的道义和公平基础,只依靠习惯的强力压制来维持,不满与危机就会在暗地里蔓延。所谓和谐与稳定只能是表面和暂时的假象,社会不安和灾难就会不期而至。 综上所述,中国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显然是不够的。政府首先要认真明确立法理念,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尤其是并对个别明显与国家法规不符,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清理与废止。使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介入这个社会矛盾空前聚集的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以化解由于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与良好秩序。 作者简介 ,旅美法律学者。祖籍江苏无锡。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美国伊利诺大学法学院。80年代中后期,曾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等地曾出版《技术合同法导论》、《科技劳动法律研究》等著作数种。现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客座研究员,SXHK国际有限投资公司董事和法务总监。现定居美国加州硅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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