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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律实务系列之四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      ★★★ 【字体: 】  
劳动法律实务系列之四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5:55:48   点击数:[]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原固定职工因前款第(四)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加发不高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依据第(三)、(四)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注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注③】《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04年8月28日于福州乌石山书屋
   
    欢迎不同观点赐教:fjhrh@163.com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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