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保险财产的附属建筑物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合理的费用”,是指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比如,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点进行临时存储,但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搬回,因为延期存储的费用不属于合理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当分别计算。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而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内,也就是采取必要措施支出的费用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照两个保险金额计算,但是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鉴于目前的保险法第42条的语言表述不严谨,极易引起误解,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应将其修改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之和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参考文献
1 王雨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步训练同步过关保险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 2、王卫国.保险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王卫国.商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6、李建国.曹叠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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