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人类归于灭亡。所以,暴力不是一种可采的分配手段。此外,与动物不同,大自然赋予了人以灵性,人有着自己的意志以及表达这种意志所需要的技术手段——语言。意志和语言是人类特有的交流手段。在其他分配手段被否决之后,最终,人类选择了两个平等意志的合致和交换这一自己特有的生存技巧。通过语言、合意及合意基础上的交换这一手段,人类满足了自己在精神和物质各方面的欲求。 既然这种私人之间的交换可以完成人类生活的客观需求,那么作为人类共同意志的法律的任务就是简单地给这种手段以确认和维护,以及有限度地引导。这种私人之间的基于合意的交换行为,是一种有选择的行为,它赋予了每一个主体选择其对手、欲求对象及其他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创造使自己置于其中,受其约束的社会关系的权利。拉伦茨指出:“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任地决定它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这种主体自由选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由法律的确认,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关系,或称法律关系,即法律给予评价和调整的关系。 这种私人选择其法律关系的行为,用法律的技术用语来表达就是合同。合同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它是由作为主体的人的内心意思以及对意思的表示行为来构成,它是人类脱离动物界走向文明的标志。合同的法伦理或法律价值就在于,对于国家而言,它使公共权力的运用受到了限制,从而使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得到保障;对于其他私权主体而言,它使得每一个独立的意志都能得以彰显,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从经济上来讲,它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总之,法律行为是人类自由和福祉的法律保障手段,是人类自由和福祉的守护神。 至此,合同的法伦理价值得以证成,这就是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弄清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对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法律制度是法律伦理和法律技术的综合体,在对法律制度的伦理形成确信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运用技术手段对负载着沉甸甸的法伦理的合同制度在法律上予以展开和实现。
【参考文献】 [1][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M].法律出版社,2001. [2][英]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2. [3][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1. [4][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59. [5][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3. [6]李永军著.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4.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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