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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 【字体: 】  
浅谈新旧《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区别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31:41   点击数:[]    

申请破产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这样就可能使陷入困境企业死而复生。新法中设定了重整程序。(1) 在重整申请期间,破产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而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另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整。(2)根据新法规定,在重整期间,不仅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即便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应暂停行使;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要符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法院同意,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特有的债权人的股权。这样,破产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重整有希望逐渐恢复元气。
  
       作者简介:陈敬冬,男,福州工业学校财经科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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