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商法

上一页  [1] [2] 


Tags: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      ★★★ 【字体: 】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9:50   点击数:[]    

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保持有效监督。《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或者出现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应当具备的制约、监督关系很难理顺。
4、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监督机制缺乏足够明确规定。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关键性位置。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属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很大部分取决于董事的尽职行为。可是,《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条件却无明确性的规定,未规定专职董事须为股东、须持有一定量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法》未将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挂钩,公司实际动作中出现,对公司不持有股权的董事在职务中缺乏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导致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大为降低。此外, 由于《公司法》对董事的监督机制规定不明确,对于董事在执行其职务中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股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进行补救。
5、对监事会制度的设定缺乏操作性。
尽管《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法律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致使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境尴尬。如监事会虽有财务监督权,但无业务监督权;虽有事后监督权,但无事前、事中监督权。与设计监事会的初衷比较,《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显然不完整,从而导致所应监督的事项难以落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有权纠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监事的纠正行为与提议行为不能实现时,如何进行有效的补救,《公司法》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属于内部人治理模式,外部人治理模式在我国受到限制,但外部人模式的合理因素,我们应该借鉴。目前,我国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公司治理模式上我们应该采取折衷方式,将内部人治理模式与外部人治理模式进行选择的同时,还应考虑当前国际有关公司治理的新的情况,借鉴其合理的因素,不断加以完善。
第一,必须确保所有者到位。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首先要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具体而言, (1)要确保所有者代表在公司中行使所有者的权利。(2) 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改造步伐。使各产权代表人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实现对公司控制的目的。
第二,明确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保障股东权利行使到位。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必须保护股东权益,而股东权益的保护要求股东能够通过公司治理有效的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股东会往往流于形式。为更好的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避免多数股东以及董事会垄断股东会,保护少数或小股东的权利,建议赋予股东以提案权。为提高股东监督权的实际效果,从法律上要明确规定并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均真正享有知情权、查阅帐薄权这两项重要权利。同时,还要从法律上完善股东的质询权运作机制,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会议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及对公司日常活动进行质询的权利,并从法律上规定董事、监事附有书面说明的义务。
第三,健全董事会制度。为使董事会更好地发挥职能,建议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限。削减经理的权限,增强董事会的权限。明确规定董事会具有监督业务的权利。建议在董事会内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借鉴国外经验,依法将董事会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的专职董事,具体负责业务执行,外部董事是兼职董事,为银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负责监督业务执行情况。由于外部董事负有监督职责,为更好地使其履行职责,应出台或修改《公司法》对外部董事资格的规定,如必须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就任前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等。同时对经理兼任董事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以防不当利用。
第四,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强化监事的监督意识,更好地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公司法》应当细化监事会组成人员的选任条件,建议从有效发挥监督权能的角度来考量,一是监事会组成人员要专业化。只有做到专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主要应由懂法律、会计、审计的专业人员担任。增加外部监事的规定,从法律上规定外部监事的数量或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二是在职权上增加规定监事享有:听取董事报告权;每个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即监事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营业报告,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遭到拒绝后,可规定监事会可在60 天期间届满后自行召集会议;监事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违法的董事、经理。三是严格监事监督责任。规定监事疏于履行监督职责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加强重大利害相关者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投保人打保费“白条”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保险事故该如何理赔?

  • 下一篇文章:《公司法》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理分析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BOT特许协议争端法律解决商法适用之...
  • ››员工住院出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 ››OTCBB-美国融资上市的新通道
  • ››无争议的股东身份为何须经法院确认...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 ››论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
  • ››试论公司监事制度
  • ››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
  • ››论国际商事仲裁及法院的职能在国际...
  • ››略论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
  •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探讨
  • ››对我国公司财务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