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之规定,使所有权成本成为真正的经济问题;(2)建立于我国转轨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立法应只涉及构成企业合约的一般性内容;(3)公司立法应当以“股东至上”为主要目标,但在现阶段,应允许治理结构与所有权成本有所背离,兼顾“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经营体制上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共同参与”治理结构,将公司的控制权分散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条件成熟时,如下一次修订公司法,就应使公司治理符合所有权成本最小化的要求,采用“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相关者利益用其它法律如劳动法、环保法、消费者法等加以调整,否则,对谁是企业‘真正所有者’的提问会陷入误区;(4)在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安排上,将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应,控制权与控制能力相对应,控制权与相应的责任相对应,实现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平衡,实现所有权成本最小化。
由于公司法结构与市场经济结构不匹配,公司治理与所有权成本最小化背离严重,我国公司治理失效问题较为突出。我国公司立法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规定应当审慎和灵活,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塑性。一方面,立法在选择和构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时,既要适度超前,以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又必须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不完善和立法体系混乱的情况,不能脱离实际。由于我国企业所有权的实际状况,所有权成本居高不下,就使得对公司治理的设计有更大的自由度,立法的弹性将不可避免,立法所提供的选择模式应当多样化。
参考文献
①柴振国等著:《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②柴振国等著:《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③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于梁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第17—19页; ④[美] Robert.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⑤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253页; ⑥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⑦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⑧王志诚:《论公司员工参与经营机关之法理基础》,载于《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⑨参见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作者简介 张智远 ,1972年1月2日生,河北省新乐县人,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2001届研究生; 电话,13303118722, (0311)7600088转786;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西路209号石房大厦7层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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