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甚至种类上与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中对该货物的说明就会知道的那种危险竞大相径庭,此时就不能说承运人已经知道了货物的危险特性。 总之,如果依据承运人的种种行为不能合理地推断出承运人已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以及如果不能合理地推断合同中关于货物的说明足以使承运人采取非常的措施,那么就要适用第1款的规定。 实务中即使出现承托双方都不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的情况(如一堆废钢铁中有一枚炸弹),托运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总的来看,托运人对承运人能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并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承担着一种默示担保责任,而且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通知或通知有误,托运人都要承担责任,不管他及其代理有无过错。 第2款中最后一句(但书)规定“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其意思是当危险货物对船舶、人员或其它货物构成实际危险,船方采取一定措施,如果构成共同海损时,必须在各受益方之间进行分摊。共同海损的成立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面临共同危险;就这一条而言,危险货物发生危险时要对船舶和其它货物或财产同时产生危险或有威胁,如果只是对其它货物有威胁或者只是危险货物本身受损而不影响船舶,就不满足此要件;②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意并且合理的;对于承运人在危险已发生时采取的措施,本款也没有第1款中的“根据情况需要”的限制。但判断情况紧急下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只能依当时的情况而论,而且不合理的措施所导致的可以不考虑分摊;③所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别的;④采取的措施有效果。其实根据《海商法》第197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出:不管托运人是否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只要承运人知道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运,托运人都有权要求进行共同海损分摊。因为承运人既然同意装运,他也得到相应的利益(如高运费),他应该预见到因此带来的风险并承担这种风险。但是,进行共同海损的分摊并不意味着分摊方最终要会承担责任。如果共同危险的发生是由于某一方的过失造成的,非过失方可以拒绝分摊或在分摊之后向过失方追偿。对托运人来说,只要他正确地履行了那三项义务,即使危险正是由于危险货物本身引起,也不能被认定他有这里所说的过失。实际上这里的但书也主要是强调非托运方所负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如果承运人有过错但又能免责时各受益方只能进行共同海损的最终分摊,而当其不能免责时他要承担自己的损失,非过失方可对承运人的分摊要求进行抗辩或在分摊后向承运人追偿。 三、涉及实际承运人时 本条没有提到实际承运人,但根据第四章第(二)节有关承运人的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第61条“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适用实际承运人…”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当实际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时:(1)如果承运人已得到托运人的正确通知但没有将此转达实际承运人或转达有误,此时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承运人。也就是说只要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并同意装运,无论实际承运人是否也知情,对他都只能适用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实际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则在他与承运人之间进行解决;(2)如果承运人事实上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一般来说对实际承运人也应该适用这一款。但托运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实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危险特性,则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应适用第68条第2款而不是第1款的规定。 四、涉及租船运输时 在租船合同下,一般出租方都明确要求不准装运危险货物。如果承租方没有征得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运危险货物,又分两种情况:(1)出租人作为承运人时可以适用第68条第1款的规定;(2)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时根据上一段的分析而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当然合同有其它相反规定时,依其规定。 五、结束语 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并带来复杂的纠纷,因此相关法律应尽可能地对此作出合理而全面的规定。但从本文的分析来看,第68条虽然对危险货物的海上运输作出了规定,也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对第1款中“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有必要(至少是在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的界定;条文中对承托双方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其代理人,而实务中代理现象相当普遍;对于托运人违反第(1)、(2)项义务时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制裁规定以及缺乏对实际承运人的规定等等。《海商法》制订过程中参照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第68条的有的条文就来自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这种博采众长的作法的确有必要,但是如果不注重被借鉴的条文用语的特有含义和其中的内在联系,有时就会适得其反。这是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应该受到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樱井玲二著、张既义译《汉堡规则的成立及条文解释》,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4 2.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3.William Tetley著、张永坚译《海上货物索赔》,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under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understanding and revising suggestion for the No 68 clause Liu Changbing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assay explains the relating regulations of the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especially the difference of two paragraphs under Article68 and based on the above some points for improving it have also been put forward . Key words: dangerous notice know agree
* 上海海运学院国航系98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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