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商法

上一页  [1] [2] [3] [4] [5] 


Tags: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 【字体: 】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2:50   点击数:[]    

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应兼任,如副总经理等。
最后,明确举报的义务。监事的职权之一是监督董事、经理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当董事、经理有违法行为时,监事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的义务显然无可非议,尤其对于独立监事来说,其更应充当社会公共监督人的角色。如董事、经理为公司利益所进行的偷税行为,监事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或检察院举报。
2、监事的民事责任
监事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不可谓不重大。若监事怠于行使监督权,致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时,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和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对监事的民事责任进行全面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其一,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在设计监事对公司的责任时,我认为应当明确这么几个问题:首先,责任的承担依据。监事之所以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监事怠于行使监督职权,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其次,责任的连带性。监事的职责在于监督,其监督行为依赖于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属于第二位次的。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引致该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一般为董事、经理的不当或不法经营管理行为,因此,监事的责任应该是一种连带责任,与董事、经理的责任具有连带性。再次,责任的免除。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免除监事的责任,其一、股东大会对由监事审核的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重大事项予以承认;其二、根据民法的规定,公司对监事所负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最后,责任的追究。当监事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委托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人为公司的代表,对监事提起诉讼。
其二,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负责人和其接责任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无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时,当受损害的第三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时则无法可依,不能贯彻民法上的损害补偿原则,不利于保障交易之安全和督促监事切实履行作为善良管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是立法的一大漏洞。所以我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监事未尽其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一种与董事、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定局。但独立董事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完全取代监事会的作用。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完善应该努力,但更应该关注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构的完善。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参考文献:
[1] 臧晓阳:《论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立法完善》,载《山东法学》(济南)1990年第5期。
[2] 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林忠著:《现代公司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4] 李石泉:《国有股权分散论》,载《财经研究》1994年第4期。
[5] 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5日。
[6] 毛亚敏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7] 刘俊海:《独立董事,一群走钢丝的人》,载《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0期。
[8] 赵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8日。
[9] 雷兴虎、胡桂霞:《论董事行使职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制衡机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正当化依据及其质疑

  • 下一篇文章:小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BOT特许协议争端法律解决商法适用之...
  • ››员工住院出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 ››OTCBB-美国融资上市的新通道
  • ››无争议的股东身份为何须经法院确认...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 ››论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
  • ››试论公司监事制度
  • ››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
  • ››论国际商事仲裁及法院的职能在国际...
  • ››略论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
  • ››试论我国犬类宠物种质资源的现状与...
  • ››试论我国利率市场化方向与途径
  • ››试论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实现
  • ››试论我国教育行政体制中的权力分配...
  • ››试论我国财务报告体系的改革
  • ››试论我国国内旅游业发展的现状、趋...
  • ››试论我国社会审计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财务报告
  •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 ››试论我国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