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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 【字体: 】  
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1:46   点击数:[]    

均处于劣势和被动地位,无法与强大的操纵者抗衡,他们往往成为操纵者获取暴利的资金提供者和庄家转嫁风险的承受者。
  
  四、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观要件
  
  由于操纵者的动机即最终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因此,便人为抬高、打压、稳定证券价格,诱使他人参与买卖,从而获取暴利或转嫁风险。其主观上对于他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是故意的,也即操纵者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了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操纵者追求非法利益的欲望值的大小,决定其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程度,其欲望值越大,表明其主观上的恶意越大。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之客观要件
  
  a、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主要是实施了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
  
  b、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必须已经造成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后果。仅有操纵市场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他人经济利益后果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由于计划不周、操纵市场计划泄密、国家政策调控等原因,导致操纵市场的失败,不但未从证券市场获利,反而因自己的操纵市场行为使自己损失巨大,将自己全线套牢,使操纵者成了从多中小散户投资者的买单人。
  
  c、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该操纵市场行为也不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比如,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政策风险、系统风险、个股基本面转坏等原因导致,与操纵市场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主要类型
  
  1、行为人采取做股评、荐股,在媒体上发表文章,散布谣言的方法,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如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1993年10月,湖南省某地物资局一干部用公款100万买入汇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苏三山,代码0518)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交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同时,又以北海正大的名义,向媒体通报所谓的收购消息,11月6日,《深圳证券报》发布了题为《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使该股股价当日上涨了37.35%(当时尚未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的制度),该干部乘机卖出苏三山股票。后来,由于有关部门出面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出现连续跳水,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
  
  2、行为人单独或与人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控股价。其操作手法主要是:第一步,筹集资金并打入到在各地开设的股票帐户;第二步,暗中吸筹,在此阶段,行为人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和相对的持股优势采取故意打压股价的方式吸筹,或者采取连续低进高出、高进低出的方法,频繁买卖、暗中吸纳便宜筹码;第三步,连续拉升股价,制造涨升行情,诱使投资者跟进做多,此阶段,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人采取高进高出,与合谋人采取互相对倒、对敲的方法拉升股价或者单独利用自己开设的多个帐户,自买自卖,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证券买卖,拉升股价和制造成交量,此时由于操纵市场者掌控了大部份的股票,具有了持股的绝对优势,其自买自卖式的交易仅发生少许的手续费和印花税,不必动用太多的资金;第四步,当股价涨升到一定价位,操纵市场者就会恰到好处地散布利好消息,然后在暗中兑现筹码。此种操纵市场行为的代表作是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
  
  3、与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前者如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代码0048)股票操纵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他们在全国20多个省份的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帐户1500余个,由吕梁从朱焕良手中“倒仓”接过50%的股票,共同操纵康达尔股票价格,他们最高峰时共持有0048股票5600多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股价则由10多元炒至80多元,至2000年5月16日除权后,股价一路下跌,甚至出现连跌9个停板的罕见现象,引起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莱钢股份等纷纷上演跳水大赛,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败露,主要是因为吕梁与朱焕良之间发生内讧以及吕梁在资金链上出现了问题,本案涉及的违规资金达54亿元之巨,勘称中国证券史上操纵股价第一案。后者如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327”品种是一种三年期的国库券,当时万国证券公司与其盟友为了操控“327”的价格,其挂单抛出量多于该券种实际发行量十多倍,使该品种的价格立刻由152元下跌到147元。
  
  4、稳定操作,也称安定操作。即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将某只证券的价格控制在一定的水平,故意不让它上涨或下跌,使个股的走势与大盘出现背离,人为地扭曲股价。这种操纵市场的方法,其目的是要将股价维持在一定的价格幅度内,方便操纵者高卖低买做差价,或者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到银行融资,或者以股票市值参与新股配售获利,或者是为了自己在一级市场上申购到的大量的新股能在二级市场上市时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回报。这种操纵市场行为,由于能活跃股市成交,且操控能力有限,操控获利能力也相对有限,一般能为证券监管部门所容忍,在此基础上美国甚至发展起了做市商制度。
  
  六、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认定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市场均充斥着众多的投机行为和程度不同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我国亦不例外,在沪深两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的走势图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者的行踪,有的股民甚至说“无股无庄”、“有股就有庄”,此话虽然说得有点过了,但也能反映我国股市的大致现状。由于认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因此,正确认定操纵市场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有的人认为:凡是符合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定义的,均应认定为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但也有人认为:某人的行为是否操纵市场行为,应根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来确定。有权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有证监会、财政部、保监会和银监会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没有一个权威部门来确定某人的行为是否操纵市场行为,而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自行认定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话,必将使司法权大范围地介入证券市场,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不断,这是不利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任何个人或其他部门都没有确认操纵市场行为及行为人的客观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受理投资人以自己受到操纵市场行为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对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七、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的关系
  
  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主要是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
  
  1、操纵市场行为与虚假陈述的联系与区别。在实践中,任何一个操纵市场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此时的虚假陈述是为操纵市场服务的,操纵市场行为为获取暴利,转嫁风险才是真正的目的,而在操纵市场行为之外的虚假陈述与服务于操纵市场的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行为本身,又有较大的区别。
  
  a、目的不同。操纵市场行为之外的虚假陈述,其目的往往是上市公司为了融资,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需要,而操纵市场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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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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