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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银行的应对措施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1:36   点击数:[]    

质、严重程度、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
  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3、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实行统一授信。这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目前以国有机构控股的
  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仍占很大比例。这些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国有控
  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主业资产上市后剩下的存续部分留在控股公
  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或明或暗地保留了多通道的关联。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或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经
  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
  (2)控股股东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
  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
  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
  遍。
  (3)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上市公司与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完全
  有可能对同一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这两类主体是虚假陈述的主
  要操纵者和炮制者,因此,《1.9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确立了上市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证券投资人因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虚假陈述导致
  经济损失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能因其无过错而免
  责。因此,一旦投资人对它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它们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
  大,这势必影响银行的债权利益。
  4、加强对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使用情况的监控。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信
  息中,筹资目的也常常会出现虚假。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重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
  融资的监控,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筹资目的出现于所发布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
  时引起注意,并考虑银行对上市公司所贷款的安全。
  5、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如发生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起诉的,银行要考虑立即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根据《1.9
  规定》第5条和第6条之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
  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对虚假
  陈述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均可作为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倘上市公司或
  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而卷入民事赔偿诉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经营和管理势
  必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因此,银行应当密切关注有关行政机构发布的行政
  处罚和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另外,对已有相对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且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损
  失时,银行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信贷退出或清收,不要等到投资人满足《1.9规
  定》所规定的起诉要件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后才采取应对措施,以防止陷入被动并
  影响贷款的退出或清收。
  6、密切关注目前悬而未决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进展情况。随着《1.9规
  定》的实施,目前法院受理的众多悬而未决的虚假陈述案很可能作出有利于投资人
  的判决。对投资人来说,这是一个重大利好,但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来说,
  则可能意味着败诉和对外巨额赔偿,这势必影响到银行对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等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因此,银行有必要在《1.9规定》施行前后及时对有关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密切关注有关证券民
  事赔偿诉讼的进展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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