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得过于僵硬,更为严重的是,违法性阻却了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责任保险介入的可能性。所以,为了使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柔性化以适应董事及高级管理则责任保险的引入,应当切断违法性与过错的纽带联系。切断违法性与过错的纽带联系之后,即使出现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自认过错的情形,保险公司也不能援引违法不赔原则而拒绝赔付,这对防止董事及高级管理者与保险公司串通损害股东利益十分有效。另外,还可以通过废除无过错原则在适用中的法定主义,为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拓展空间,这种方法和切断违法性与过错之间纽带联系的方法尽管理论依据不同,但是司法实践对保险人、投保人、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和股东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的客观效果完全一样。 要为董事及高级管理者责任保险提供适宜的生存土壤,其次还应建立完备的权利救济程序,如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在公司、证券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告、被告身份条件的确认等内容制定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已超出本文主题,故不再赘述。 (联系地址:200042上海市凯旋路30号华政校区3-303室) --------------------------------------------------------------------------------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1级硕士研究生。 [1]SIPC-WhyWeAreNottheFDIC,http://www.sipc.org/notfdic.html [2]吴弘:《证券法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46页。 [3]《证券市场建立赔偿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上海证券报网络版2001年8月30日。 [4]赵维、陶君:《国信证券一营业部业内首家签定“券商责任险”》,中新网广州5月8日。 [5]韩志国:《谁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人民日报》2002年2月4日。 [6]Cf.PffstomCo.UltramarAm.Ltd.V.Allianz.Ins.Co.,124f.3D508,517-18(3DCir.1997) [7]DanielJ.Standish:TheYears2000ProblemandDirectorsandOfficers:….,Year2000,GeneralReinsuranceCorporation [8]see,e.g.,FDICv.Booth,82F.3d670677-789(5thCir.1996) [9]Directors&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http://www.londonguarantee.com/english/doliab.htm [10]《海外上市规避董事责任险迫在眉睫》,《证券时报》,2002年5月8日。 [11]RobertW.Hamilton:TheLawofcorporationsinaNutshell,FourthEdition,P.457,WestGroup,1996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上市公司》2000年第12期。 [13]赵万一等:《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6页。 [1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99页。 [1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2页。 [1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17]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 [1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第85页,转引自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年版,第155页。 [19]公丕祥:《法律现代化的现代逻辑》,《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56页。 [20][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2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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